6289某保險公司與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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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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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03民初628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負責人: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X、孫XX,江蘇君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淮安市淮安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財?;窗卜止荆┡c被告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財保淮安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X、孫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財保淮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賠償款684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3日,被告陳XX駕駛車牌號為蘇HXXXXX號低速貨車由北向南行駛,由雙車道變為單車道時未讓右側車輛先行,車輛嚴重超寬,與右側同向車輛發生刮擦造成案外人喬玲駕駛的蘇HXXXXX號小型轎車損壞。本起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喬玲所有的蘇HXXXXX號小型轎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額為73193.6元,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9年1月6曰至2020年1月5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本起事故導致該車發生車輛維修費6640元,施救費200.30元,合計6840元,原告已于2019年8月2日將款項支付至案外人喬玲賬戶。
被告陳XX未作答辯。
原告財保淮安分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復印件、被告身份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復印件、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維修合同、機動車維修費用結算清單、維修發票、施救費發票、興業銀行匯款回單、案外人喬玲的駕駛證、行駛證以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各一份,證明上述事實。本院對上述證據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案外人喬玲所有的蘇HXXXXX號蘇HXXXXX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被保險人喬玲,保險金額為73193.6元,保險期限為2019年1月6曰至2020年1月5日。
2019年7月13日16時許,被告陳XX駕駛車牌號為蘇HXXXXX號車輛由北向南行駛,由雙車道變為單車道中,沒有讓右側車輛優先通行,車輛嚴重超寬,與右側同向車輛發生刮擦造成車輛損壞。本起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XX付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喬玲無責。
事故發生后,蘇HXXXXX號小型客車被送到淮安市跑樂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修理,共花去施救費200元、維修費6640元。原告根據喬玲的理賠申請,于2019年8月2日賠償喬玲施救費、車輛維修費合計6840元。
本院認為,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審理中,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維修合同及結算清單、發票、銀行電子回單,能夠證明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事故車輛維修的事實以及維修費用已賠付。原告主張的賠償金6840元,已實際賠付,依法有權向被告進行追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6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25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陳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王玉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董桂琴
書記員 薛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