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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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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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2民終103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原告):毛XX,男,滿族,住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梁XX,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
法定代表人:藺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那XX,遼寧群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毛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9)遼0202民初3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毛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毛XX的原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在起訴前多次找被上訴人理賠,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故意停放在事發處為由拒賠,起訴前上訴人還委托律師發出《律師函》要求理賠,一審的訴訟請求是請求被上訴人理賠人民幣149312元,法院也先后組織二次開庭,還委托鑒定部門對上訴人車輛進行鑒定,上訴人自始均堅持訴訟請求,一審認定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就保險事項發生后向被上訴人主張理賠錯誤。二、上訴人在一審中將機動車商業保險單,上訴人車輛被水淹導致全損,完全符合保險單中機動車損失險的投保險種,且在整個訴訟中被上訴人對車輛因暴雨受損無異議,僅以上訴人系8月20日故意停放在案發處為由,拒絕理賠。三、車輛發生事故后,被上訴人為了不理賠,還花錢委托北京匯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以“到刑大報案了,著急抓人”為由,威脅案外人高建作虛假筆錄,高建在公估公司的誘導威脅下撤案。2018年的11月11日,上訴人委托律師向被上訴人發出了理賠申請書。四、本案就是一個保險事故,如果不是保險事故的話,被上訴人也不會委托公估公司處理這個事。所以,雙方針對本次事故是保險事故是沒有異議的,也在被上訴人保險理賠范圍內以及保險單約定的承保險種,被上訴人是應當向上訴人理賠的。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毛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理賠人民幣149312元并承擔評估費(鑒定費)8500元,共計15781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毛XX所有的遼B×××××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保單號PDXXX01721020000324616,保單上列明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49312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保單的重要提示欄中注明:“1、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地、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2、……。3、請詳細閱讀承保險各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通用條款等。4、……。5、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投保的車輛于2018年8月20日下午在迎客路7號院內發現因大雨被水淹。原告到達現場后,委托高建就車輛損失向被告報案。2018年8月20日高建以案涉車輛駕駛員身份向被告客服致電報案,稱案涉車輛由高建駕駛至案發處停放,而后案涉車輛被淹,被告工作人員據此出險處理該案。經北京匯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核查,原告所有的案涉車輛被淹事故屬于故意偽造事故現場行為,案涉車輛被淹系原告故意造成,車輛實際駕駛人員系原告而非高建,高建受原告委托處理本次事故最終表示放棄本次事故全部保險索賠,并自愿簽署《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聲明》。高建在《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聲明》中注明其受被保險人委托,全權代表被保險人處理一切關于本次交通事故的權利。并注明“本人自棄本次事故全部保險索賠。”據此被告未就涉案車輛保險事項予以理賠。現原告自行向法院起訴被告主張損失賠償。就涉案車輛的車損,一審法院經由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大連榮信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殘值進行評估。2019年4月24日,該評估機構作出大榮信估[2019]017號關于遼B×××××小型普通客車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價格鑒定標的在鑒定基準日時車輛價值為人民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整(149312元)。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未有原告的保險涉嫌違法犯罪予以報案的相關材料。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保險,該保險合同成立,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根據保險單的約定,保險理賠受中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約束。在保險事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據高建的《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聲明》中顯示,其是受被保險人委托報案,全權代表被保險人處理一切關于本次事故的權利。在理賠過程中,其自行放棄了本次事故全部保險索賠。根據原告提供的高建現場錄音可以證明其報案過程中公估人員所作筆錄中高建自行書寫的材料非為高建真實意思表示。現原告表述高建所述有誤,其只是代表其報案。且在理賠的材料中未有毛XX的授權委托書。雖然在理賠過程中高建自行撤保險索賠,因高建無權代理被保險人毛XX放棄保險利益,故該放棄權利的表示無效。因高建自行撤保險索賠,致涉案車輛現未能進入保險理賠的程序,亦無理賠的認證材料,致被告針對保險車輛出險后是否應予理賠及適用何種險種予以理賠亦無結論。被告主張原告系由高建頂包報案,高建撤索賠致未予理賠的主張成立,予以采信。現原告代理人以律師函的形式向被告主張賠償事項,其不屬于保險事項發生后保險理賠的程序。現原告主張保險條款對應的保險事項發生,其主張依據保險條款予以理賠,卻未能提供損失適用的險種及保險條款,亦未有證據證明原告就保險事項發生后向被告主張保險理賠的相應證據。其主張事實理由不足。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原告毛XX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11786元(含案件受理費3286元,鑒定費850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經北京匯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核查,原告所有的案涉車輛被淹事故屬于故意偽造事故現場行為,案涉車輛被淹系原告故意造成,車輛實際駕駛人員系原告而非高建,高建受原告委托處理本次事故最終表示放棄本次事故全部保險索賠,并自愿簽署《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聲明》。高建在《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聲明》中注明其受被保險人委托,全權代表被保險人處理一切關于本次交通事故的權利。并注明‘本人自棄本次事故全部保險索賠。’”有異議,但未提交新證據,被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被上訴人為反駁上訴人上訴請求卻提交了中國氣象網網頁截圖,擬證明2018年8月15日到8月20日期間有四天都在下雨,該地點發生過水淹車輛事件,上訴人明知事發地低洼且會發生暴雨的情況下,故意將案涉車輛停至該處,故而屬于保險免賠事項。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該證據,本院認為,由于被上訴人未能當庭出示該截圖網頁,且上訴人不予認可,本院不采信該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雖然上訴人對《核查報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北京匯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并非偵查機關,一審直接表述“原告所有的案涉車輛被淹事故屬于故意偽造事故現場行為,案涉車輛被淹系原告故意造成”易引發歧義,有失嚴謹,對此,本院予以調整語言表述;另,上訴人承認其委托高建辦理保險理賠且對《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聲明》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因此,一審認定“高建受原告委托處理本次事故最終表示放棄本次事故全部保險索賠,并自愿簽署《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聲明》。高建在《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聲明》中注明其受被保險人委托,全權代表被保險人處理一切關于本次交通事故的權利。并注明‘本人自棄本次事故全部保險索賠。’”并無不妥。綜上,本院除對一審認定的“經北京匯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核查,原告所有的案涉車輛被淹事故屬于故意偽造事故現場行為,案涉車輛被淹系原告故意造成”文字表述調整為“2018年9月4日,北京匯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接受某保險公司的委托對報案號為RDXXX01821020000085887索賠案件進行核查。就該委托事項,北京匯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出具了《核查報告》,該《核查報告》載明‘本次車牌號遼B×××××水淹車事故屬于故意偽造事故現場行為,經我司調查員告知報案駕駛員高建其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最終報案駕駛員高建代被保險人毛XX自愿放棄本次事故索賠’”外,對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另,根據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二審補充查明:高建簽署《自愿放棄索賠、注銷案件聲明》后將放棄事故索賠一事告知毛XX,毛XX未向法院提起撤銷高建代毛XX放棄案涉事故索賠行為的訴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高建不是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也不是案涉車輛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上訴人也自認高建系受其委托處理案涉車輛保險理賠事宜,因此,上訴人與高建之間委托代理關系成立有效。雖然高建曾以駕駛員身份報險,但在北京匯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核查案情時某保險公司已經知曉高建受被保險人毛XX委托全權代表被保險人處理2018年8月20日遼B×××××水淹車事故,那么,根據代理制度及前述法律規定,上訴人的事故理賠代理人高建放棄索賠、注銷案件的行為直接約束毛XX和某保險公司,也就是說,被代理人毛XX放棄了2018年8月20日遼B×××××水淹車索賠。至于上訴人提出高建系在受誘導威脅下表示放棄索賠、注銷案件并非真實意思表示的抗辯一節,因高建已將放棄事故索賠一事報告給毛XX,而毛XX又未向法院提起撤銷高建代毛XX放棄案涉事故索賠行為的訴訟,那么,高建放棄索賠、注銷案件的行為現仍處于有效狀態,仍約束毛XX和某保險公司。既然毛XX已經放棄了2018年8月20日遼B×××××水淹車保險理賠,其又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事故車輛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毛XX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86元(上訴人毛XX已預交),由上訴人毛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丁大勇
審判員 崔耀天
審判員 王 迪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黃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