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某保險公司與史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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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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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民終500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37號。
負責人:婁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史XX,男,漢族,住宜興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宜興市萬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史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興市人民法院(2019)蘇0282民初67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本案訴訟費由史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對案涉車輛的損失認定,依據不足:1.本案車輛損失僅僅有公估機構的公估報告,史XX并沒有提供支付的憑證。2.公估報告依照4S店價格進行認定,但是車輛實際在三類修理廠維修。
史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史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理賠車輛修理費101400元、施救費4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9年1月2日,史XX為其所有的蘇A×××××小型普通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限額為79698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10日時起至2020年1月9日。
2、2019年4月1日史XX駕駛蘇A×××××的小型轎車,沿官林鎮啟迪大道由南向北至啟迪大道與韶豐線交叉路口闖紅燈時,與由東向西直行儲永華駕駛的車牌號為魯14R4339的變型拖拉機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宜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史XX負事故全部責任,儲永華無責任。
3、經史XX申請,該院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對蘇A×××××車的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在2019年7月22日以寧價公估鑒字(2019)第WX-03D190140號公估鑒定結論書確定該車在本起事故中的實際損失金額為101400元。史XX為此支出評估費5200元。
4、史XX按評估金額支付了修理費101400元,并提供了修理費發票。
5、蘇A×××××車在本起事故中發生施救費400元。
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該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雙方的舉質證意見:
一、發動機罩是否要更換。
史XX主張某保險公司查勘員在現場定損時提出發動機罩需更換,并且提出車標還可以使用。后對車標拆除后某保險公司查勘員又提出進行修復,但已不具備修復的條件,且發動機罩是鋁合金材質的,根本無法修復。
某保險公司則認為,根據某保險公司事故之后對車輛的定損、勘驗、其發動機罩并沒有受到損壞,只是其發動機罩中的手動扳鎖存在損壞,僅需要更換手動扳鎖即可。故對公估鑒定結論中的發動機罩評估為19310元,此費用屬于不合理的支出。
該院要求公估機構對發動機罩是否需更換作補充鑒定。該公估機構在2019年8月29日出具補充說明。載明蘇A×××××車在公估時已經維修完畢,經公估人員對車輛損失照片進行確定,該車發動機罩已經扭曲變形破洞,已無修復價值,建議更換。
該院要求原被告雙方對補充說明進行質證。史XX無異議,某保險公司對補充說明未發表質證意見。
針對該焦點,該院認為,發動機罩在事故中導致扭曲變形破洞,經公估機構鑒定為無修復價值,而某保險公司則認為僅是手動扳鎖損壞,與照片記載的發動機罩損壞情況不一致,同時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在發動機罩已經扭曲變形破洞的情形下仍有修復的可能并進行修復價格的確認,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該院確認該事故中蘇A×××××車的發動機罩損壞需更換,價格為19310元。
二、公估鑒定結論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某保險公司認為,其公司在選鑒時明確提出在鑒定時需通知他公司到現場,而該公估機構實際進行定損時未通知其公司到現場。故該鑒定違反鑒定程序。
史XX則認為,在鑒定的時候,案涉車輛已經修復完畢,是按照某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中的更換項目進行鑒定。而且在鑒定的時候,原告方的機蓋已經進行了更換,并且某保險公司對更換好的機蓋也進行了復勘。
針對該焦點,該院認為,史XX向該院申請鑒定時涉案車輛已修理完畢,并同意以某保險公司對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的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的項目進行鑒定。故鑒定中不存在需現場對涉案車輛進行拆解的情形,且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鑒定結論書的項目與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的項目一致,不存在多增加損失項目的情形,雖公估機構應通知涉案當事人雙方到場并對損失項目予以確認,但本案因涉案車輛已不存在現場指認的情況,僅是按照雙方一致確認的損失項目進行鑒定,故雖公估機構在鑒定時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最終對損失項目的確定。故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該院不予采信,對公估鑒定結論書本院作為定案證據予以采納。
上述事實,有機動車輛保險單(抄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鑒定結論書、發票、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及該院庭審記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史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保險期間內,史XX的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按約予以賠償。
本案中,史XX為其車輛投保車損險,當其車輛出險后,史XX有權選擇根據其購買的車損險要求保險人賠償,故史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經史XX申請該院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對車損進行了評估,損失為101400元,史XX在公估鑒定結論后提供了對應金額的修理費發票,該金額未超出保險限額,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賠償101400元,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評估鑒定費和訴訟費;施救費400元系事故發生后為及時清理現場,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以上合計101800元,因史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儲永華無責任,應扣除儲永華所駕駛的魯14R4339變型拖拉機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無責賠償的1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史XX保險賠償金101700元。二、駁回史X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167元,評估鑒定費5200元,合計636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對于涉案車輛的損失,一審法院委托有資質的公估鑒定機構進行了評估,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人員具有相應的資質,作出的公估鑒定報告可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某保險公司對該公估鑒定報告有異議,但沒有提供相反的足以推翻該鑒定報告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依據公估鑒定報告并結合史XX提供的發票確定案涉車輛實際損失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3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競艷
審判員 毛云彪
審判員 華敏潔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韋 葦
書記員 劉 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