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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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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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4民終267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3
上訴人(原審原告):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長治高新區。
法定代表人:陳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山西三晉(長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治市。
負責人:任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某保險公司職工。
上訴人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法院(2019)晉0403民初21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法院(2019)晉0403民初2167號民事判決,并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增加判決被上訴人另行支付上訴人10281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的主車交強險與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0多萬元,足以賠償三者損失,主車車輛修理費41539元,而主車投保27.9萬元,也足以賠償主車修理費用。另,施救費4500元,屬合理的費用,故被上訴人亦應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合理合法,應扣減殘值,施救費應主、掛分擔。請求二審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救費、維修費、路產損失、遲延履行賠付義務造成的損失等費用共計101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26日10時30分許,吳志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貨車,行駛至長治環城高速(壺關至西池方向)41公里處時,操作不當導致車輛與道路中央護欄碰撞后駛向對向車道,造成×××、×××重型半掛牽引貨車與道路交通設施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山西省××隊年2月28日第146306420198000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志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所有的DT8636型半掛牽引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車損限額279000元,保險期間2018年5月5日到2019年5月4日。×××車未投保。事故發生后,原告賠償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產損失54680元,支付施救費4500元,支付修復費41539元。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責任認定書、照片、公路賠償通知書、維修明細表及票據、保單及原、被告的陳述與辯解在案為憑,經當事人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當向原告承擔理賠償責任。因掛車沒有投保,造成的損失也確與掛車有關,但尤為主要的責任在于主車,又修理明細中并沒有掛車的修理部分,可適當減輕被告的理賠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理賠款90719元。案件受理費2320元,由原告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5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068元。原告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已預交1160元,退還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908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在本案中,因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DT8636型半掛牽引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車損限額279000元,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某保險公司理應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向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雖×××車未投保,但發生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在于主車,且長治市行健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明細表中也未能顯示出修理掛車的相關費用,考虛到發生事故后所產生的路產損失、施救等費與掛車有關聯性,故一審認定可適當減輕某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并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理賠款90719元妥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上訴人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20元,由上訴人山西金辰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瑞
審判員 王成立
審判員 王少軍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左櫻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