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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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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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3民初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內丘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張XX,男,漢族,職工,高中文化,群眾,住邢臺市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邢臺市達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500058181XXXX。
負責人: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XX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保險范圍內賠償損失24165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1日10時40分許,曹玉濤駕駛冀EXXXXX小型轎車,在內丘縣大孟鎮南宋村西北角與張XX駕駛的冀EXXXXX小型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內丘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130523420190000596號,認定曹玉濤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張XX次要責任。
張XX駕駛的冀EXXXXX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車損險、不計免賠。原、被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協商未果,據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提出的是保險合同訴訟,應提供對方駕駛員及車輛信息的證件及人員信息;本案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承擔;施救費只負責賠償其中一個,是由于車輛無法移動需要拖至修理廠,對于拖到停車場的費用屬于行政處罰我公司不予賠償。
被告因不同意原告提交的車損評估結論,要求對原告的車損進行重新鑒定。
本院司法輔助辦公室委托邢臺盛金機動車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出具邢盛評報損字(2019)第1912008號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報告書,對冀EXXXXX小型轎車損失的評估結果為:貳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整(¥21685元)。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申請重新鑒定,并認可車損評估數額21685元,故對此予以支持;因原告單方評估的結論沒有被采納,故對原告請求的評估費1300元不予支持;對其施救費1100元,因是原告實際支出的費用,予以支持。以上共計22785元。
被告稱冀EXXXXX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薛雙寨并非原告,并且沒有薛雙寨任何委托手續,保險代位求償是對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的賠償,原告并非被保險人,無權對此進行訴訟。但從本院2019年11月14日對薛雙寨做的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薛雙寨認可實際車主是張XX,并同意由張XX享受一切權利,包括對該車損失的賠償。故對張XX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本院準許,即認可張XX的原告身份。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XX各項經濟損失22785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4元,減半收取計20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金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