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克久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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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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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7民初42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
負責人:高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久,男,漢族,住天津市寧河區。
原告與被告**久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告**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久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代償款54765.28元、保險費4408.72元,共計59174.00元;2.依法判令**久按照貸款合同中約定的利率6.65%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代償款自理賠之日到實際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3.要求**久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10日,某保險公司與**久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投保人為**久,案外人中國光大銀行天津衛國道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作為被保險人,貸款金額為75000元,保險費為44790.48元,每月保險費1244.18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合同就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作出了約定。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或被保險人宣布的貸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規定期間內的還款義務,且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某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單特別條款明確載明,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2018年5月10日,**久與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就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利率、罰息、違約金、還款計劃等作出了約定。當日,光大銀行向**久發放貸款75000元。貸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構成違約。借款人違約后,貸款人可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貸出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等)。**久于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間正常還款,后不再向光大銀行還款,也不再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因**久未按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案外人光大銀行要求某保險公司代為清償上述貸款,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代為清償貸款共計54765.28元。貸款清償后,案外人光大銀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載明其將對借款人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并承諾在某保險公司向**久的追償過程中提供必要協助。根據《保險法》第60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之規定,某保險公司的先行賠付行為不能免除**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在支付保險賠償金后,依法有權向**久請求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0日,**久與案外人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75000元,貸款年利率6.65%。案外人光大銀行如約向**久發放貸款75000元,**久自2019年5月10日起未再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
2018年5月4日,**久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投保人為**久,被保險人為案外人光大銀行,保險人為某保險公司,保險金額82936.77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每月需繳納保險費1244.18元。保險合同特別約定: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9年7月29日,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支付代償款54765.28元,并于當日保險責任終止。**久至今未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上述代償款項及未繳納保費4408.72元。
本院認為,**久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久應按照合同約定如期繳納保費。**久雖提交證據欲證明其因其他人欠其錢款及被詐騙導致**久無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并不能免除其應盡的還款義務。**久未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向案外人光大銀行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久的違約行為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案外人光大銀行支付代償款54765.28元,**久應及時向某保險公司清償代償款項。因案外人光大銀行已將對**久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久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某保險公司要求**久支付全部代償款并按照貸款年利率6.65%支付利息,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要求**久支付保險費4408.72元、支付保險代償款54765.28元并按照貸款合同中約定的利率6.65%支付利息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代償款54765.28元,并以54765.28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65%支付自2019年7月29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費4408.7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9.5元,由**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段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杜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