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杜XX、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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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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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623民初378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無棣縣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XX,男,漢族,住山東省無棣縣。
被告:張XX,女,漢族,住山東省無棣縣。
原告與被告杜XX、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杜XX、張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險墊付款77994.4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8日開始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計算);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10日9時55分許,在鄉村到信河路與觀音堂村內十字路口處,被告杜XX無證駕駛魯MXXXXX號車輛沿信河路由東向西行駛鄉村路,與尹寶泉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尹寶泉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無棣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杜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尹寶泉因為賠償問題訴至無棣縣人民法院,無棣縣人民法院做出(2018)魯1623民初48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付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77108.4元并承擔訴訟費886元。原告認為被告張XX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并根據交強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之規定,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杜XX未作答辯。
張XX辯稱,利息我不予承擔,其他沒有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0日9時55分許,在鄉村道信河路與觀音堂村內十字路口處,杜XX無證駕駛魯MXXXXX號車輛沿信河路由東向西行駛鄉村道,與沿觀音堂村公路由北向南尹寶泉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尹寶泉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無棣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杜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尹寶泉無責任。后尹寶泉因賠償問題向本院提起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本院作出(2018)魯1623民初48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付尹寶泉各項損失共計77108.4元,并承擔訴訟費886元。該判決書中所載明的款項,某保險公司均已賠付。
魯MXXXXX號小型普通貨車登記的車主為被告張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告杜XX無駕駛資格。
本院認為,被告杜XX在與尹寶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證駕駛,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尹寶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依法應由杜XX進行賠償。原告平安保險濱州支公司依據本院作出的(2018)魯1623民初488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了尹寶泉各項損失及訴訟費共計77994.4元,依法享有對被告杜XX的代位求償權。原告某保險公司已賠償尹寶泉保險金77994.4元,被告杜XX應當賠償該損失。因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為張XX,其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配偶杜XX無駕駛資格,而將該車輛交于其駕駛,對該事故的發生有過錯,其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某保險公司訴求的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杜XX、張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墊付款77994.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元,減半收取計875元,由被告杜XX、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丁北北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張家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