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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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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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26219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2020-02-11
原告:劉X,男,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北京西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報稅區-2802。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女,漢族,該公司員工,住吉林省通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
原告劉X訴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魏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7日原告母親王瑞蘭向被告投保了退休樂老人綜合意外險。2019年7月27日下午五點左右,被保險人被發現昏倒躺在床上,狀為洗澡后身上未著衣服,并有多處磕碰的傷痕。送往房山第一醫院急救后,經過檢查,確診為跌倒后引起腦出血并且出血情況嚴重,由于病人的糖尿病合并心血管不好等多種情況不具備手術指征,于當時進行保守治療后回家休養,王瑞蘭于2019年7月28日晚7時去世。2019年7月28日上午原告向被告報案并提交了相關理賠資料,但被告以事務繁忙為由一直沒有到現場。直到同年9月12日被告聯系原告見面談賠償事宜,答復是給原告兩萬元,原告未接受,被告遂拒絕理賠。原告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公司確實與被保險人王瑞蘭存在人身保險合同關系。但王瑞蘭投保的是意外傷害保險,而本案中導致王瑞蘭死亡的原因是腦出血,因腦出血導致身故,不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范圍,因此不同意理賠。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17日原告母親王瑞蘭向被告投保了退休樂老人綜合意外險。該保險產品的保險范圍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身故、傷殘。被保險人為王瑞蘭,受益人為法定,保險期間為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2019年7月27日,王瑞蘭被發現昏迷于家中,隨后立即被送往醫院搶救,經確診為腦出血,于2019年7月28日不幸離世。
本院認為,被保險人王瑞蘭雖然在保險期間內身故,但是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王瑞蘭系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因此也就無法證明王瑞蘭的身故屬于涉案綜合意外保險的保險范圍。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X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劉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厲 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楊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