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田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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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623民初378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無棣縣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XX,男,漢族,住無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無棣恒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與被告田XX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田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險墊付款115692.33元利息(自2019年11月7日開始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計算);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5日21時,在無棣縣東方花園小區門口,馮建輝被田XX醉酒駕駛的魯MXXXXX號奧迪牌轎車碰撞,馮建輝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無棣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田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馮建輝親屬因為賠償問題訴至無棣縣人民法院,無棣縣人民法院做出(2019)魯1623民初23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付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4404.33元并承擔訴訟費1288元。原告根據交強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之規定,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田XX辯稱,對原告的案件陳述事實無異議,但被告認為其要求利息沒有法律依據,且在被告投保時對保險免責事由沒有向被告進行說明,因被告賠償受害人家屬100多萬元,現在被告無能力償還原告墊付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5日21時,在無棣縣東方花園小區門口,馮建輝被田XX醉酒駕駛的魯MXXXXX號奧迪牌轎車碰撞,馮建輝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無棣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田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馮建輝親屬因為賠償問題訴至無棣縣人民法院,無棣縣人民法院做出(2019)魯1623民初23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付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4404.33元并承擔訴訟費1288元。該判決書已經生效。2019年11月6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履行了(2019)魯1623民初239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法定義務,獲得對被告的代位求償權。
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賠付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4404.33元并承擔訴訟費1288元,共計115692.33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訴求被告支付保險墊付款115692.33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某保險公司保險墊付款115692.33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14元,減半收取計1307元,由被告田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秀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