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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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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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11民初750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毛XX,男,漢族,住所地常州市鐘樓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江蘇常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江蘇常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6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00837164XXXX。
法定代表人:汪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江蘇陸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江蘇陸周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毛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鄒沛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顧X、任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楊XX、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毛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98291元、拖車費250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20000元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23日8時許,陳英耀駕駛車牌號為皖NXXXXX的小型轎車,沿常合高速行駛至115公里100米處時,追尾原告駕駛的蘇DXXXXX號小轎車,又撞上前方宋銳駕駛的蘇DXXXXX小轎車,導致撞擊該轎車前方行駛的孫劍蓓駕駛的蘇DXXXXX小轎車,上述四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陳英耀負全部責任。蘇D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車輛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要求被告及時定損,但被告至今未能理賠,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公估報告上沒有提供配件的來源,并要求原告提供車輛的維修費發票,根據財產險損失補償性原則。我司同意按照全損金額扣除車輛殘值后進行賠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23日8時30分,原告駕駛的蘇DXXXXX號梅薩德斯奔馳小轎車沿常合高速行駛至115公里100米處時,被陳英耀駕駛車牌號為皖NXXXXX的小型轎車追尾,原告的車輛又撞上前方宋銳駕駛的蘇DXXXXX小轎車,導致撞上前方孫劍蓓駕駛的蘇DXXXXX小轎車,造成上述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陳英耀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為事故車花去拖車費250元。由于被告未能及時賠付,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處理。根據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對受損車輛蘇DXXXXX奔馳小型轎車進行評估鑒定,該公司評估人員對受損車輛的損失項目進行詳細拆檢、清點、勘驗,結合損失照片,進行市場調查詢價,按照公開市場價值標準,核定了受損車輛的維修項目、數量、單價及殘值,于2019年12月27日做出交通事故車損失鑒定書,確定蘇DXXXXX小型轎車損失金額為398291元(已扣除殘值200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評估費20000元。
另查明,蘇D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車輛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該車輛損失險限額為425696元。
以上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公估報告書、車損照片、評估發票、拖車費發票等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但被告怠于對受損車輛履行定損理賠義務,本院委托評估機構對案涉蘇DXXXXX奔馳小型轎車進行評估,確定損失金額為398291元,本院予以認定,對于評估費20000元及拖車費250元,上述費用應由被告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毛XX車輛損失398291元、鑒定費20000元、拖車費250元,合計41854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68元,減半收取378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應負擔的3784元給付原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鄒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黃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