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侯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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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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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4民終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寧區。
負責人:汪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江蘇日月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侯XX,男,漢族,住常州市新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江蘇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江蘇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侯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2019)蘇0402民初42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2019)蘇0402民初4295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予以改判;二、由侯XX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首先,侯XX進行的車損價格評估,系單方委托,用于評估的材料未經我司質證,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公估報告中左后輪胎及左后車輪僅表面擦傷,經過拋光再由確保動平衡差值在允許范圍內即可重新使用,無需更換;后保險杠僅輕微撕裂,經過焊接即可修復,無需更換;工時費用方面,公估價格過高,且報告中的更換項目均己無法鈑金,而報告中的鈑金項達到了3000元;油漆輔料的價格也過高。綜上,鑒定報告存在重大問題,不應作為證據采信。其次,整個維修過程和復勘過程回避我司參與,我司無法確認維修標準、維修質量和維修場所,也無法確認更換配件的品質。我司要求回收舊件的合理要求也未獲采納。綜上,要求判如所請。
侯XX二審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侯XX一審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侯XX車輛損失61400元、評估費3070元,合計6447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查明案件事實:
2019年1月26日,侯XX為其所有的蘇D×××××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216398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150萬元)以及相應的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2019年6月19日0時10分許,侯XX駕駛上述蘇D×××××號小型客車沿滬蓉高速行駛至青龍收費站廣場時,變道時車輛的左側尾部與姜忠連駕駛浙A×××××號的重型貨車右側碰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侯XX全責。事故發生后侯XX即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查勘后的意見為車損金額為16000元。侯XX對該金額持有異議,委托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金典公司)對蘇D×××××號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作出評估報告認定蘇D×××××號車扣除殘值后車輛損失為61400元。后車輛修復完畢,侯XX支付了維修費61400元并取得了維修費發票。侯XX就上述損失向某保險公司理賠遭拒,遂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侯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為合法有效。該案是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侯XX承擔全部責任,則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中賠付侯XX蘇D×××××號車相應車輛損失。關于車輛損失的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后,侯XX已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對D169Q1號車的車損,盡管告知了定損金額16000元,但未有證據證明其已出具相應的書面定損材料并交付給了侯XX,使得侯XX并不能全面、完整的知悉車輛損失的客觀情況,某保險公司實質上未能完成定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該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作成于2019年7月30日,距離出險日期2019年6月19日已經超出三十日,應當認定其對侯XX受損車輛損失怠于定損,應當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故對受損車的損失,侯XX委托金典公司進行評估,該評估機構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作出的鑒定結論明確,在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反駁的證據推翻該評估結論的情況下,該評估結論可以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公估費3070元是事故發生后侯XX為查明事故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院予以支持。侯XX已經將車輛修復完畢,人保常州公司提出更換配件項目、工時費等雖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評估報告存在程序嚴重違法、評估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僅憑其主觀判斷認為無須更換,缺乏事實依據,對其該項抗辯,該院不予采納。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復勘舊件的請求,侯XX在修理廠修復車輛后曾通知某保險公司對更換下來的舊件進行復檢,但某保險公司未去復檢,視為其對權利的放棄,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請求該院不予采納。綜上,對于侯XX的訴訟請求64470元,該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遂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侯XX支付車輛損失險保險理賠款6447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412元,減半收取70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4S店的詢價單和普通汽修廠的詢價單各一份,證明侯XX進行的公估系根據4S店修理價格確定維修價格,該價格遠高于一般汽修廠的維修價格,而侯XX實際進行修理的為一般汽修廠,故公估價格顯然高于實際修理價值,結合上訴狀中列舉的維修項目爭議,公估報告存在重大缺陷,理應重新鑒定。侯XX對此質證稱:對于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的三性不予認可,我方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審庭審中陳述在事故發生當日以及次日,某保險公司均派人到汽修廠對車輛進行查勘,并出具了定損報告,侯XX在車輛修復完畢后也告知某保險公司進行復檢,但某保險公司并未進行復檢。結合一審中某保險公司怠于履行定損、查勘以及理賠的義務,因此我方認為我方委托公估機構出具的定損報告所反映的車輛損失是真實的。
本院認證意見:某保險公司出具兩份詢價單均加蓋的是某保險公司的理賠業務專用章,顯然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出具,并未得到其所稱4S店和普通汽修廠的確認。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侯XX的車損61400元和評估費用3070元。
本院認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并不當然排除其證明效力,另一方當事人否認其效力的,必須要有足以推翻該鑒定結論的事實并加以證明。本案中,侯XX雖單方委托金典公司對案涉事故車輛進行損失評估,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公估報告存在嚴重瑕疵、需要重新評估的情形。對于車輛損失,侯XX一審提交了維修發票予以進一步佐證,與車損評估價值能相互印證,故某保險公司認為單方評估程序不當、真實性存在瑕疵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評估費也確系為必要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也應予賠付。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侯XX的車損61400元和評估費用3070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1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鄒玉星
審判員 王 佳
審判員 張 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