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47甲保險公司與張XX、乙保險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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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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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81民初1444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江陰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陰市、201室(各半層)。
負責人:王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江蘇開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漢族,住豐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被告:陶X甲,男,漢族,住江陰市。
被告:瞿XX,女,漢族,住江陰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女,漢族,住江陰市。
被告:石X,女,漢族,住江陰市。
被告:陶X乙,女,漢族,住江陰市。
被告:陶X丙,男,漢族,住江陰市。
法定代理人:石X(系陶X乙、陶X丙母親),漢族,住江陰市。
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濱湖區、1002、1003室。
負責人:曹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該公司員工。
原告與被告張XX、、陶X甲、瞿XX、石X、陶X乙、陶X丙、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甲保險公司撤回了對被告張XX、乙保險公司的起訴,同時追加陶X甲、瞿XX、石X、陶X乙、陶X丙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陶X甲、瞿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陶X乙、陶X丙的法定代理人石X及被告石X第一次庭審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XX、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27500元及該款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27500元及該款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審理中,原告撤回了第1項訴訟請求,并變更第2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賠償款27500元,先由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陶X甲、瞿XX、石X、陶X乙、陶X丙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7日14時40分許,張XX駕駛蘇C×××××重型自卸貨車沿錫澄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江陰市錫澄路157弄交叉路口時,遇相對方向左轉彎通過叉路口陶曉宇駕駛的蘇B×××××小轎車,張XX駕駛向左避讓過程中車輛向右側翻,貨車及所載貨物壓到蘇B×××××小轎車,造成陶曉宇受傷,經搶救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認定,張XX、陶曉宇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石X不負責任。蘇B×××××小轎車在他公司投保,因車輛損壞導致修理費55000元,他公司已根據索賠申請于2019年6月14日支付車輛賠償款55000元,依法取得代為求償權。因B3E393小轎車在丙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其承擔。蘇C×××××重型自卸貨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已將賠償款項支付給他公司,故他公司撤回了對相應的被告起訴及相關訴訟請求。現就未追償部分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丙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肇事車輛蘇B×××××小轎車在他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30萬元不計免賠),但該車在事故發生時逾期未年檢,根據商業保險條款第三條第1款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未按規定年審的屬于免責條款,另外陶曉宇和石X是夫妻關系,蘇B×××××車輛屬于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的共同財產,根據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3款,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的財產也屬于免責條款。因此他公司只應在交強險內賠償2000元,商業險拒賠。
被告陶X甲、瞿XX、石X、陶X乙、陶X丙辯稱:丙保險公司主張商業險拒賠不能成立,蘇B×××××車輛的保險是石X在支付寶上購買的,丙保險公司并未就免責條款向她和被保險人盡到說明告知的義務,沒有回訪電話,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她并不清楚,丙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17日14時40分許,張XX駕駛蘇C×××××重型自卸貨車沿錫澄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江陰市錫澄路157弄交叉路口時,遇相對方向左轉彎通過叉口的陶曉宇駕駛的蘇B×××××小轎車,張XX駕車向左避讓過程中車輛向右側翻,貨車及所載貨物壓到蘇B×××××小轎車及停留在相對方向機動車道內的石X駕駛的蘇B×××××小轎車,造成陶曉宇受傷,經送江陰市人民醫院搶救時已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5月16日,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對事故形成原因進行分析:張XX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貨運機動車在設有限速標志的道路上行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超速行駛,遇情采取措施不力,未確保安全;陶曉宇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至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未確保安全,雙方的違法行為均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石X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違法行為與此事故無因果關系。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張XX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陶曉宇負同等責任,石X不負責任。
蘇C×××××自卸貨車的所有人為張XX。蘇B×××××小轎車所有人為陶曉宇,該車在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被保險人為陶曉宇。2019年4月22日,本院(2018)蘇0281民初151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甲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石X保險理賠款55000元。甲保險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將上述款項支付給了石X。
丙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1項規定的免責事項: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的損失。
以上事實,有甲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信息查詢單、民事判決書、支付憑證,丙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條款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審理中,丙保險公司還提供了支付寶購買保險的流程打印件及光盤、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證明他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說明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丙保險公司能否在商業險限額內免除賠償責任。本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聲明。丙保險公司雖然提供了購買保險流程打印件及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但購買保險流程打印件反映的是其他投保人的車輛投保情況,與本案無關聯性,免責事項說明書并無投保人簽字確認,丙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提示及聲明的義務,故本院對丙保險公司主張商業險免賠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甲保險公司已經賠償被保險人車輛維修費55000元,取得對實際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陶曉宇負事故同等責任,甲保險公司有權根據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要求其賠償27500元,該賠償責任應由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故本院對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甲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2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245元(原告甲保險公司已預交),由被告丙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甲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王曉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周純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