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介休市華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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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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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民終203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山西省孝義市(六中北)。
負責人:房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西汾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介休市華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介休市。
法定代表人:冀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永勝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晉中市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晉0781民初3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介休市華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主要事實與理由:一、一審認定上訴人對免責條款沒有盡到提示義務不當。二、根據雙方保險合同條款約定,被上訴人駕駛人所持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答辯稱,時至今日,上訴人無法提供被上訴人簽字的合同等檔案,根據保險法17條和相關司法解釋,和晉中中院28號辦案規定,保險合同提示義務法人應該在免責聲明蓋章,本案當中上訴人無法提供被上訴人確認的免責聲明,保單免責也沒有進行具體說明。保單無法證明就具體的免責進行聲明。
華瑞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其各項損失共計450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28日05時20分許,王志國駕駛晉K×××××、晉M×××××重型自卸半掛車沿國道208線由南向北行駛至964KM+100M處時駛出路外側翻,造成乘車人高東興當場死亡,晉K×××××、晉M×××××號車輛車損的交通事故。經襄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王志國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東興無責任。另查明,經雙方庭下核實,事故發生時,晉K×××××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為20萬元,不計免賠)一份,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確認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案交通事故經襄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王志國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東興無責任,一審予以認定。事故發生時王志國駕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屬于法律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某保險公司將其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應對該條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作出提示。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提示義務,一審限其七日內向法院提交事故車輛的投保檔案,以證明其對相關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盡到提示義務,但某保險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供相應承保檔案,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華瑞公司在對死者高東興近親屬賠償后,可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本案中,根據介休市城關鄉順城關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介休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死者高東興的經常居住地應認定為城鎮,死亡賠償金一項計算為582640元(29132元|年×20年),超過被告人保財險車上人員險(乘客)保險承保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險(乘客)限額內賠償原告華瑞公司墊付款200000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一審判決如下:一、限保險公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賠償限額內賠償介休市華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墊付款200000元。二、駁回介休市華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是否對其主張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提示義務,上訴人是否應承擔本案的理賠責任。上訴人主張其不承擔本案的理賠責任,主要理由是其對該免責事由盡到了提示義務,但其一審中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提示義務,一審限其七日內向法院提交事故車輛的投保檔案,但某保險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承保檔案,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審中上訴人仍未對此進行舉證,故上訴人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青
審判員 王旭東
審判員 胡 睿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鄧昊
書記員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