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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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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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11民終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
負責人: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遼寧鶴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無職業,住遼寧省盤錦市大洼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2019)遼1104民初22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2019)遼1104民初223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重新對劉XX車輛殘值損失進行司法鑒定,并以此確認劉XX車輛實際的殘值損失;三、判令劉XX承擔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審法院委托遼寧鋼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劉XX車輛無修復價值,按全損核定,其事發日的保險金額為53,638.40元,剩余價值金額為11,000.00元,原審鑒定機構對該車殘值損失價格評估過高。
劉XX辯稱,殘值價格我不清楚,是經過鑒定部門鑒定的。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車輛損失53,638.00元,賠償劉XX施救費800.00元;2.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XX系遼LXXXXX號小型客車車主,遼LXXXXX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53,638.40元。2019年4月2日20時20分,劉XX駕駛遼LXXXXX號小型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庫二線大洼區榆樹鎮梧桐苑小區門前處左轉彎時,與李睿駕駛的遼LXXXXX號小型客車由南向北行駛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兩車受損。經盤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警大隊認定,劉XX負全部責任,李睿無責任。2019年8月10日,劉XX支付遼LXXXXX號小型客車施救費800.00元。2019年8月22日,經遼寧鋼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遼LXXXXX號小型客車無修復價值,按全損核定,其事發日的保險金額為53,638.40元,剩余價值金額為11,000.00元,車輛實際損失金額為42,638.4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4,800.00元。在庭審過程中,劉XX主張遼LXXXXX號小型客車剩余價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提取該車的費用由劉XX負擔,某保險公司予以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第五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經支付了全部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遼LXXXXX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53,638.40元。遼LXXXXX號小型客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損,經鑒定該車無修復價值,按全損核定,其事發日的保險金額為53,638.40元,剩余價值金額為11,000.00元,車輛實際損失金額為42,638.40元。故劉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遼LXXXXX號小型客車的損失53,638.00元,并自愿放棄部分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劉X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施救費800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抗辯施救費應由劉XX負擔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信。綜上所述,劉XX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劉XX劉XX遼LXXXXX號小型客車的損失53,638.00元;賠償劉XX劉XX遼LXXXXX號小型客車的施救費800元;二、遼LXXXXX號小型客車的剩余價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提取該車的費用由劉XX劉XX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1.00元(劉XX已預交),減半收取計580.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鑒定費4,800.0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查明的基本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對車輛殘值進行再鑒定問題。本案中,遼寧鋼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經法院委托對遼LXXXXX號小型客車維修費用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該車輛無修復價值,按全損核定,其事發日的保險金額為53,638.40元,剩余價值金額為11,000.00元,車輛實際損失金額為42,638.4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意見和該車輛評估的損失價格均沒有異議。按照車輛全損的賠償規則,不論車輛殘值價值多少,都歸保險人所有,故某保險公司提出對殘值損失進行再鑒定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鑒定費承擔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關于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鑒定費4,80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提出鑒定費應由劉XX承擔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61.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長偉
審判員 周慧君
審判員 郭安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耿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