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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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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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591民初414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閆XX,男,漢族,住墾利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東營市東營大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767783XXXX。
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山東曦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曦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閆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救費16700元、車輛損失費76010元、三者物損費36605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13231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6日5時30分許,李維彬駕駛遼C×××××半掛牽引車在商丘市沿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東100米,與道路中間的限高桿相撞,致使原告所有的遼C×××××號車及限高桿撞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三者物損原告已賠付。原告所有的遼C×××××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8年10月30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29日24時止,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33.7萬元,并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被告與原告就涉案車輛損失賠償未達成協議,被告遲遲不給予理賠,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體不適格,被保險人為鞍山市昊程運輸有限公司鐵西分公司,并且保單約定第一受益人為海通恒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4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00元;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0月29日,遼C×××××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37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5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被保險人為鞍山市昊程運輸有限公司鐵西分公司。2019年7月15日,鞍山市昊程運輸有限公司鐵西分公司出具證明載明,“茲有遼C×××××車輛登記在我公司名下,實際車主為閆XX,身份證號碼,車輛經營權、收益權歸閆XX所有,此證明證明遼C×××××理賠訴訟使用,若發生經濟糾紛和法律糾紛與本公司無關,由閆XX承擔一切后果”。2019年7月20日,海通恒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載明,“遼C×××××車輛實際所有人閆XX,身份證號為,在購買遼C×××××車輛時在我公司進行了貸款,入保險時約定我公司為第一受益人,我公司同意將保險理賠款項支付給車輛實際所有人閆XX”。
經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2019年5月6日5時30分,李維彬駕駛遼C×××××半掛牽引車、冀J×××××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沿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平原路與建設路交叉口東100米處時,將道路中間的限高桿撞壞,造成車輛及限高桿撞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李維彬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支出三者限高桿維修費用36605元。
經原告申請,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本院委托鑒定,山東恒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認定遼C×××××號車輛損失價格為7601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3000元。原告提交商丘天資道路援助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5000元施救費發票及墾利縣陳師傅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11700元施救費發票各一張。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車輛保險單、鞍山市昊程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海通恒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施救費發票、商丘市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限高桿維修預算表明細、營業執照、維修發票、山東恒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評估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遼C×××××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原、被告均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主體是否適格。二、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數額如何確定,被告應否賠付。三、原告主張的三者物損費36605元,被告應否賠付。四、涉案產生的鑒定費、施救費如何承擔。
關于焦點問題一,原告提交的保險單中約定被保險人為鞍山市昊程運輸有限公司鐵西分公司,第一受益人為海通恒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據此認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對此,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被保險人鞍山市昊程運輸有限公司鐵西分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涉案車輛駕駛人李維彬出具的聲明相互印證,能夠證明閆XX系遼C×××××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且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海通恒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并同意將保險理賠款項支付給車輛實際所有人閆XX。故本院確認原告閆XX訴訟主體適格,依法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關于焦點問題二,經原告申請,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本院委托鑒定,山東恒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認定遼C×××××號車輛損失價格為76010元。被告雖認為鑒定數額過高,駕駛室總成等更換配件損壞程度達不到需要更換的條件,但并未提交反駁證據支持其抗辯意見,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納。本院認為,山東恒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關于涉案車輛損失的鑒定系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本院委托鑒定,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對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故遼C×××××號車輛損失數額應當認定為76010元,該損失數額未超出該車輛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被告應予賠付。
關于焦點問題三,遼C×××××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涉案事故造成三者限高桿損失,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原告提交的商丘市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限高桿維修預算表、銷貨清單、維修發票等證據,可以證實其已支付三者限高桿損失36605元,被告雖認為數額過高,但并未提交相應反駁證據,亦未申請對三者限高桿損失進行鑒定,故對被告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告主張的三者物損費36605元,未超出遼C×××××號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被告應予賠付。
關于焦點問題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原告因申請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支出的評估費3000元,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施救費16700元,并提交施救費發票兩張。本院認為,該費用系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且原告提交了施救費發票,并對施救費的支出情況作出了合理解釋,被告雖認為施救費過高,且對第二次施救所產生的費用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反駁證據,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稱,2019年11月14日已向原告支付2000元,對此,原告予以認可,并同意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原告的各項損失包括車輛損失費76010元、三者物損費36605元、施救費16700元、評估費3000元,共計13231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剩余130315元,被告應予賠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閆XX車輛損失費、三者物損費、施救費、評估費共計130315元。上述款項直接支付至原告閆XX開戶于中國農業銀行墾利支行賬號為62×××61的賬戶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46元,減半收取計147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上述案件受理費直接支付至原告閆XX開戶于中國農業銀行墾利支行賬號為62×××61的賬戶內。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成剛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陳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