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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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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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122民初749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莒縣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莒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22789251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盛XX,山東沭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沭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XX,男,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莒縣新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盛XX、劉XX、被告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原告墊付保險金12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10日,被告吳XX駕駛魯L×××××號牌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莒縣,與對行的錢福利駕駛的無牌機動三輪車及錢可玲騎的二輪電動車相撞,致使錢福利受重傷,事故發生后被告吳XX棄車逃逸。
經交警部門認定,吳XX無證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左側,發生事故后棄車逃逸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現原告與錢福利已達成調解,賠付錢福利損失120000元,并因被告吳XX無證駕駛機動車且逃逸取得向被告吳XX追償的權利。
吳XX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吳XX一共賠償給錢福利60余萬元,除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120000元外,剩余部分都是被告借的,現在被告還有將近400000元的債務,沒有收入來源,其家屬常年吃藥打針,家庭情況非常困難,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如下證據:1.事故認定書;2.傷殘鑒定報告;3.民事調解書;4.庭審筆錄;5.付款明細。
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查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吳XX為魯L×××××號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
2016年9月10日,被告吳XX駕駛魯L×××××號牌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莒縣,與對行的錢福利駕駛的無牌機動三輪車及錢可玲騎的二輪電動車相撞,致使錢福利受重傷,事故發生后被告吳XX棄車逃逸。
經交警部門認定,吳XX無證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左側,發生事故后棄車逃逸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2017年1月20日,錢福利將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本院。
2017年3月20日,本院經依法審理作出(2017)魯1122民初729號民事調解書,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錢福利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共計120000元。
2017年5月12日,某保險公司履行上述調解義務,支付120000元賠償款。
另,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吳孝玉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被告吳XX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涉案投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三者人身損害,對于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已經墊付的損失120000元,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吳XX返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被告吳XX的辯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由被告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京濤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管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