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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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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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3民初1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蘇XX,男,漢族,住滄州市新華區。
委托代理人:乙,河北滄州冀東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甲,經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XXXX。
地址:滄州市運河區。
委托代理人:吳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蘇XX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XX的委托代理人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車損等各項損失共計57399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6日21時30分許,案外人徐圣楠駕駛原告所有的冀JX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滄州市處時,與案外人高勇駕駛的冀J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后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做出第13094142019000048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徐圣楠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冀J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壞,原被告雙方未能就原告的車損等損失賠償達成協議。綜上,原告認為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車輛冀JXXXXX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89500元,包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主張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應當扣除另外兩輛車交強險后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我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16日21時30分許,案外人徐圣楠駕駛原告所有的冀JX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滄州市處時,與案外人高勇駕駛的冀J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冀JXXXXX小型客車側翻,并碰撞同向行駛的王樹元駕駛的冀JXXXXX號小型轎車,致徐圣楠、高勇兩人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做出第13094142019000048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徐圣楠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勇無責任,王樹元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做出公估報告書認定事故車輛冀JXXXXX號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為52399元,花費鑒定費3000元。事故車輛冀JXXXXX號小型轎車產生施救費1500元。
另查明,原告為事故車輛冀JXXXXX號小型轎車的車主,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限額為89500元的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已經經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做出了事故認定書對事故經過及責任劃分做出認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所有的冀J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雙方即形成了保險權利義務關系。被告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冀JXXXXX號車的損失已經經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做出鑒定報告書,認定該車損失為52399元,雖被告辯稱鑒定數額過高,但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該鑒定報告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車輛損失52399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費1500元是為了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因原告提供了施救單位出具的正式發票,可以證實其實際支付了此項費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承擔。對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應當賠付原告損失共計56899元。本案經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蘇XX車輛損失52399元、施救費150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56899元。
以上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7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 潔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夢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