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XX·依布拉依木與萬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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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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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923民初215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庫車縣人民法院 2019-12-30
原告:黑XX·依布拉依木,男,住新疆阿克蘇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依力XX·依布拉音,新疆庫車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求力帕XX·依明,新疆庫車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XX,男,住甘肅省武威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原告黑XX·依布拉依木與被告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黑XX·依布拉依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依力XX·依布拉音、求力帕XX·依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萬XX、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黑XX·依布拉依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l.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214016.71元(醫療費2390.7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天×4天=480元;殘疾賠償金32764元/年×20年×20%=131056元;誤工費188元/天×210天=39480元;護理費188元/天×120天=22560元;營養費30元/天×120天=3600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鑒定費245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中,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00元,按責任比例賠償【(214832.71元-120000元)×50%】=47008.35元,以上合計:167008.35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精神撫慰金;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9日18:25分,原告駕駛車牌號為新NU819號兩輪摩托車,載其弟阿布都熱西提·阿不力孜沿庫車縣黃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華能市場南門向西+200米處時,因躲避同方向行駛的被告萬XX所有的投保于某保險公司的×××號普通客車而翻車,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庫車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萬XX承擔同等責任,車上人員無責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在庫車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九級,被告沒有向原告賠償以上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萬XX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住院票據、病歷、出院證明、診斷證明、戶籍證明、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交通費票據,證實原告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療花費2390.71元,住院期間產生護理、誤工等費用,此事故造成其九級傷殘的事實。原告對其當庭陳述及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出具了書面保證書,經審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同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9月9日18:25分,原告駕駛車牌號為新NU819號兩輪摩托車,載其弟阿布都熱西提·阿不力孜沿庫車縣黃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華能市場南門向西+200米處時,因躲避同方向行駛的由被告萬XX所有的投保于某保險公司的×××號普通客車而翻車,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庫車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萬XX承擔同等責任,車上人員無責任。
原告此次傷情被庫車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4天花費2390.71元后出院,出院醫囑建議:繼續治療。2019年2月25日,經原告委托新疆交通科學研究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右腿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評定誤工期210日,護理期120日,營養期120日,后續治療費約需6000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2450元。
另查明,×××號事故車輛所有人為被告萬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0000元),本起事故發生在上述車輛的保險期間內。
再查明,原告非農業家庭戶口,從事工地臨時工職業。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庫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黑XX·依布拉依木與被告萬XX在此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該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按照50%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剩余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被告萬XX按照5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各項損失的確定。一、原告主張的2390.71元醫療費,有醫院出具的統一結算票據,本院予以確認;二、原告主張誤工費39480元(188元/天×210天),根據原告的住院、傷殘等級情況,本院對原告誤工天數210天予以確認,對于誤工費標準,原告未提供其受傷前的收入證明,根據當地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確認原告誤工費標準為120元/天,誤工損失為25200元(120元/天×210天);三、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120元/天×4天),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四、原告主張營養費3600元(30元/天×120天),根據原告的傷情以及鑒定意見書的結論,對原告主張的營養費予以確認;五、原告主張護理費22560元(188元/天×120天),原告在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護理人員因護理存在收入減少的情況下,主張按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無事實依據,本院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及原告傷殘等級程度,酌情確認其護理費為12000元(100元×120天);六、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131056元(32764元/年×20年×20%),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九級傷殘,該請求及計算依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七、原告主張6000元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八、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級傷殘,精神受到損失,但請求數額過高,本院酌情確定2000元為宜;九、原告主張1000元交通費,根據原告的就醫、鑒定情況,本院酌情認定500元;十、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450元,系原告為確定其損傷程度所支出的其他費用,屬于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間接損失,故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告黑XX·依布拉依木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79676.71元【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目為醫療費2390.7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營養費3600元,合計6470.71元;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目為誤工費25200元、護理費12000元、殘疾賠償金131056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合計170756元;鑒定費2450元(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交強險保險條款的約定,扣除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2450元鑒定費后,原告的上述損失,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120000元,超出部分且在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57226.71元(6470.71元+170756元-120000元)×50%即28613.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鑒定費2450元,因該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故應由被告萬XX承擔1225元(2450元×50%)。
綜上所述,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向原告黑XX·依布拉依木支付賠償款148613.35元,被告萬XX應向原告黑XX·依布拉依木支付鑒定費122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黑XX·依布拉依木支付賠償款148613.35元;
二、被告萬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黑XX·依布拉依木支付鑒定費1225元;
三、駁回原告黑XX·依布拉依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2元,減半收取661元,由原告黑XX·依布拉依木負擔68元,由被告萬XX負擔5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 銘 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趙 敏 )
書 記 員 買爾哈巴·吾甫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