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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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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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322民初96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富蘊縣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湯XX,男,漢族,住阜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新疆法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
負責人:魏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漢族,住富蘊縣。
原告湯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湯XX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湯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188328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4日,原告車牌號為X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國道216線392公里加300米處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損壞產生的維修費175328元、施救費8000元、評估費5000元,合計188328元,已扣除殘值費,因原告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被告至今未理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未通知被告進行定損,定損價格高于市場價,對車輛損失價格不認可,被告要求支付殘值費,回收殘值零件。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供證據“2019.8.14”事故翼EN2776號車輛損失價值評估報告,證明:事故發生后,邢臺洪昌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格林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翼EN2776號車輛因本次事故發生的損失進行評估,翼EN2776號車輛損失共計183328元,其中車輛損失175628元,施救費8000元,殘值300元。
被告質證意見: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評估價格有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因評估程序合法,評估公司資質合法,本院對證明目的予以認可。
原告提供證據施救費發票1張,維修費發票2張,評估費發票1張,產品質量證明書1套(共10張),配件一致性證書1份,證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施救費8000元,維修費175328元,評估費5000元,另加評估報告中的殘值300元,共計188328元,被告應當在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上述損失。
被告質證意見:對該組證據中施救費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其他證據真實性認可,施救單位應為被告提供的富蘊縣順豐救援公司,發票不是救援單位出具的。
本院認證意見:被告對維修費發票、公估費發票、產品質量證明書、配件一致性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予以認可。施救費經與相關證據相互佐證,本院對其真實性認可。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可證實本案如下法律事實:
2019年8月14日,原告車牌號為X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國道216線392公里加300米處發生交通事故。原告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其中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1248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失,經原告委托北京格林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車輛損失175628元,施救費8000元,殘值300元,并支付評估費5000元。原告車輛在阜康市江阜汽車噴漆修理部進行維修,維修費和材料費合計175328元。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故成訟。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主張的賠償標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雙方形成了機動車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在機動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被告對評估報告中的結論提出異議,該評估系原告自行委托,但評估公司有司法鑒定資質,鑒定程序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原告提供維修費票據金額與評估報告結論相互印證,故對于評估報告中案涉車輛事故損失價值額本院認可。關于被告對施救費存在異議,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支持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票據本院認可。關于被告要求支付殘值費并回收殘值零件,原告已扣減殘值費,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湯XX施救費8000元、維修費175328元、評估費5000元,合計18832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066元,減半收取計203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褚萬新
二○二○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常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