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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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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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122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甲,男,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天津沃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天津沃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天津市河東區。
主要負責人: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甲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82703.4元。事實和理由:甲所有的蒙A×××××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該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甲車輛損失。
某保險公司辯稱,蒙A×××××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屬實,同意在合理合法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即:2018年10月12日,甲為蒙A×××××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某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甲,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3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12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82703.4元并附加不計免賠險。2018年12月1日17時0分許,楊玉鑫駕駛上述被保險車輛沿津圍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97公里800米(上倉鎮梁莊子村)處,因躲閃情況,該車前部撞到道路中心護欄上,造成車輛及中心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楊玉鑫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本院委托,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載明被保險車輛損失數額為59800元,甲另行支付評估費3000元。
對有爭議的事實及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蒙A×××××號機動車的損失數額。甲主張評估報告載明的損失數額過低,不足以彌補事故車輛的損失。本院認為,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能夠反映出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甲雖然主張評估報告載明的損失數額過低,但未提供證據證據證明該報告具有不足以采信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對評估報告予以采信。本案交通事故并未造成被保險車輛全部損失,故甲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2.關于評估費與施救費。本案甲支付評估費3000元,該費用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甲主張支付施救費2150元,但其僅提供了施救費發票,未提交向施救單位支付費用的銀行交易憑證,本院對該施救費數額不予認可。綜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事故情況,考慮到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本院酌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賠償甲施救費損失1500元。
綜上,甲為蒙A×××××號機動車投保商業保險,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甲車輛損失59800元,評估費損失3000元,施救費損失1500元,合計6430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甲保險金64300元;
二、駁回甲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8元,減半收取計934元,由甲負擔2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7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國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張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