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周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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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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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民終8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周口市黃河路西段海燕職專辦公樓。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皮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女,住扶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扶溝縣公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扶溝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1民初35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扶溝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1民初3520號民事判決書,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車輛修理費用不合理訴訟請求,施救費應按照就地修理為原則進行賠償。(不服數額:60,359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l、一審判決中維修費的賠償依據不真實、不合理。一審中周XX提供了配件總發票和維修清單,但車輛維修價格過高,提供的發票出具時間顯示的交易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相隔9個月,不能證明發票記載的配件是因此次交通事故進行的維修所需的配件;而且發票的出具單位和實際的維修單位不是同一公司出具,維修公司卻出具了配件公司應該出具的清單,明顯與實際不符,并且被上訴人明顯存在虛假維修情況,該損失也未經過法院委托評估,簡單的提供一個與本案件無任何關聯性的修理廠進行代開修理費票據無法證明實際維修金額的真實性。所以,我公司申請法院重新查明此項費用的真實情況,客觀公正的作出判決。2、施救費過高,不合理,應按照就地修理為原則進行賠償。一審判決我公司賠償施救費的請求雖具有合理性,但此項費用的計算標準應當按照就地修理的原則來計算。本案中,施救地為扶溝城郊鄉,屬于鄉鎮,結合車輛的損壞情況及當地的物價和居民消費水平,施救費不足以達到9,000元之高,所以,此費用明顯不合理,法院應當按照就地修理為原則進行重新計算。綜上所述,扶溝縣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明顯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懇請貴院依法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依法改判。
周XX辯稱,1、發生事故后,經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公司同意維修,并去維修現場拍照勘驗,應當以實際維修的數額為準。2、事發地不是扶溝境內,是平頂山葉縣境內,施救費指的是用吊車將涉案車輛吊到施救的車輛上,然后又拖到扶溝修理廠,又用吊車將涉案車輛從拖車上吊到地面,所產生的三次費用9,000元不高,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賠償周XX車輛維修費51,359元,施救費9,000元,共計60,359元。案件受理費由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豫P×××××號半掛牽引車,掛靠在扶溝源通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實際所有人為周XX。
2018年11月25日5時40分,陳燕衛駕駛豫R×××××號車沿國道234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省××)××鎮小保安橋路段時,與由南向北行駛張艷龍駕駛的豫P×××××號半掛牽引車牽引豫P×××××號半掛車相撞,相撞后豫P×××××號半掛牽引車牽引豫P×××××號半掛車又剮蹭到同向行駛的豫D×××××號半掛牽引車牽引豫D×××××號半掛車,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2017年11月29日,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為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承保有機動車輛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20,000元,且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018年11月27日,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燕衛負主要責任,張艷龍負次要責任,王寶平無責任。
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扶溝城郊鄉王學林汽車鈑金維修部維修,周XX支出維修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維修費51,359元、施救費9,000元。
經法院調查扶溝城郊鄉王學林汽車鈑金維修部負責人王學林,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維修費用51,359元,周XX已經支付。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被拖到扶溝城郊鄉王學林汽車鈑金維修部維修時,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派人到扶溝城郊鄉王學林汽車鈑金維修部現場拍照。事后,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并未對受損車輛進行定損。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案由為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焦點為: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是否應當對周XX主張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為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承保有機動車輛保險,被保險人為扶溝源通運輸有限公司,周XX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車輛掛靠機構經營合同書,能夠證明肇事車輛掛靠在扶溝源通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周XX為實際所有人,周XX對該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后,周XX有權請求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周XX是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已經支付維修費51,359元,周XX主張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51,359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周XX為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支付的施救費9,000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賠償。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周XX車輛維修費51,359元、施救費9,000元,共計60,359元。逾期不上訴,某保險公司可將賠償款匯入周XX賬號62×××56,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案件受理費用6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一審判決車損數額依據是否充分。2、施救費判決是否合理。
第一個焦點,關于一審判決車損數額依據是否充分問題。本案中,周XX提供有汽車配件發票,城郊修理部發票及維修清單。經一審法院調查涉案車輛已實際維修,周XX支付維修費用51,359元。在車輛維修時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派人到現場拍照。根據車輛維修費用據實計算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車損數額依據充分。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主張車輛維修價格過高,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個焦點,關于施救費判決是否合理問題。本案事故發生平頂山葉縣境內,需用吊車將涉案重型半掛牽引車吊到施救的車輛上,隨后拖到扶溝修理廠,再用吊車將涉案車輛從拖車上吊到地面,三次費用合計9,000元,葉縣新興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有稅務發票,該費用周XX已實際支付。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主張施救費過高,但未提供相應佐證依據,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中華聯合財險周口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智衛東
審判員 沈華秋
審判員 曹春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永波
書記員劉鑫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