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深圳華儲科技有限公司、伊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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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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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3民初473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麗水市。
負責人:童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浙江麗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華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法定代表人:胡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該公司員工。
被告:伊XX,男,漢族,住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
原告與被告深圳華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儲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經申請,本院通知伊XX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華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被告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華儲公司賠償原告保險金44944元并支付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被告伊XX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保險人雷小美就浙KXXXXX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商業險一份,保單號為PDXXX01833250000020603,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57932.8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3月15日0時至2019年3月14日24時。2018年4月6日,被保險車輛停放在由被告華儲公司經營的位于金華市金東區的汽車配件廠時,遇到該配件廠發生火災,造成被保險車輛被燒毀的事故。經消防部門認定,該起火災事故不排除因配件廠電氣線路故障產生電火花起火引燃周邊可燃物的可能。該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報廢,經定損扣除殘值46元外,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為44944元。因被告華儲公司怠于履行賠償義務,被保險人雷小美向原告申請代位求償權,原告依據法律規定支付了賠償款并受讓取得相應的索賠權,但被告華儲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履行支付賠償款的義務。另根據生效的(2018)浙0703民初4857號及(2019)浙07民終5169號民事判決查明,被告伊XX也系本案侵權事故的過錯方,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華儲公司辯稱,本案所涉車輛在火災事故前發生了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共同造成車輛報廢,交通事故并非由被告造成,應扣除交通事故的車損修理費用。
被告伊XX辯稱,一、本案的財產損害賠償系火災事故引起的,起火原因明確,系因被告華儲公司引起。被告華儲公司最早在2014年即開始租用被告伊XX的鋼結構棚(自東往西五間)和二樓辦公樓住房三間?;馂恼J定書明確起火點為自東往西第五開間,為被告華儲公司租用的范圍,起火原因不能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起電火花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的可能,該火災認定經上級機關復核后維持原認定,可見火災的起火點及原因是確定的。二、被告伊XX不應當承擔本案中的賠償責任。被告伊XX將涉案廠房出租給被告華儲公司等使用并由其支付租金,華儲公司已承租多年?,F因為華儲公司引起的火災導致廠房被燒毀無法使用,因此本案中的財產損害賠償系因被告華儲公司的火災事故引起,自然應由被告華儲公司承擔責任。三、被告華儲公司應承擔本案財產損害賠償的全部責任。首先,火災是因被告華儲公司引起的,是其私自改造線路后引起的,責任全在被告華儲公司。其次,協議中已明確約定因被告華儲公司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直接損失和維修費用,由被告華儲公司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被告伊XX在廠房內配備了滅火器材,已經盡到安全提示和保障義務。再次,本案造成的損失完全是火災本身的巨大危害性,特別是事發半夜,未能及時發現,不存在被告伊XX需要承擔責任的問題。四、本案所涉車輛在火災事故前發生了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共同造成車輛報廢,交通事故并非由被告造成,應扣除交通事故的車損修理費用,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沒有證據證明,也沒有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報告。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華儲公司的企業信息一份,證明被告華儲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3、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證明被保險車輛的投保情況;4、火災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原因;5、浙江省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解體證明、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發票,證明車輛損失情況;6、索賠申請書,證明被保險人向原告申請代位求償的事實;7、計算書列表、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證明原告支付了保修金并取得向第三人索賠權利的事實。
被告華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定損單一份,證明涉案車輛在火災事故前曾發生交通事故,定損金額為13538.41元的事實。
被告伊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6、7,經質證,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對原告提交的證據4,經質證,被告伊XX無異議,被告華儲公司有異議,對該事故認定不服。本院認為,被告華儲公司不服金華市公安消防支隊金東區大隊作出的金東公消火認字(2018)第0004號火災事故認定,已向金華市公安消防支隊提出復核申請,金華市公安消防支隊維持了該火災事故認定,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該證據予以確認。3、對原告提交的證據5,經質證,被告華儲公司無異議,被告伊XX對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有異議,認為該確認書載明的修理費金額是不明確的,該車輛未經修理,應扣除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能夠證明涉案車輛報廢及殘值金額等情況,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4、對被告華儲公司提交的證據,經質證,原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原告訴請時已經扣除了修理費金額;被告伊XX對該組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
經審理,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本院認證,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車牌號為浙KXXXXX號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雷小美,該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57932.8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15日0時至2019年3月14日24時。2018年4月4日,浙KXXXXX號小型轎車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送至金華市至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處維修,經定損,車輛修理費用的定損金額為13539.01元。2018年4月6日,被告華儲公司向被告伊XX承租的位于金華市金東區的房屋發生火災。此次火災,過火面積500平方米,火災導致華儲公司所在廠房及與其相鄰的金華市至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所在的部分廠房被燒,存放在金華市至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待修理的浙KXXXXX號小型轎車在本次火災事故中被燒毀。2018年6月12日,金華市公安消防支隊金東區大隊做出金東公消火認字(2018)第0004號火災事故認定,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時間為2018年4月6日23時26分許;起火部位為起火建筑自東向西第五開間;起火點為起火建筑自東向西第五開間北半間以靠北墻距離該開間東北側立柱1.65米的直線為中心軸向外延伸2平方米范圍內;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擊、生活用火、外來火源、遺留火種等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電氣線路故障產生電火花起火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的可能。被告華儲公司不服該火災事故認定,向金華市公安消防支隊申請復核,金華市公安消防支隊經復核于2018年7月24日維持金華市公安消防支隊金東區大隊的火災事故認定。
2018年10月12日,浙KXXXXX號小型轎車因報廢辦理注銷登記,其殘值為46元。2018年11月6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向雷小美賠付44944元。關于該賠付金額如何得出,原告說明如下:浙KXXXXX號小型轎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57932.80元,交通事故定損修理費金額為13539.01元,該車未經修理即發生了火災事故,為確定車輛損失程度,雷小美支付了拆解費600元,最終確定該車為報廢車。2018年6月28日,原告向雷小美支付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13539.01元,之后對因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定損,定損方式為57932.80元-13539.01元+600元=44993.79元,取整數為44990元,再扣除殘值46元,確定最終賠付金額為44944元。
另查明,經生效判決確認,對本案所涉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華儲公司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被告伊XX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已向因本次火災事故受損的被保險人雷小美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其在已支付賠償金的范圍內可代位行使對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所涉車輛現已報廢,該車在原告處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57932.80元,扣除交通事故定損的修理費金額13539.01元及殘值46元,可確定該車因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為44347.79元。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責任承擔比例,被告華儲公司應承擔損失金額的90%即39913.01元,被告伊XX應承擔損失金額的10%即4434.78元。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深圳華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39913.01元及利息損失(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伊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4434.78元及利息損失(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款項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4元,減半收取計462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元,由被告深圳華儲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09元,由被告伊XX負擔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章城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書記員 黃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