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津0119民初1238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胡XX,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天津江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17樓102B單元。
主要負責人:曹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天津衛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上海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胡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和人壽財保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人壽財保上海市分公司給付車輛損失69270元,評估費3464元。事實和理由:胡XX為津R×××××號機動車在人壽財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商業險,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已經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后雙方對賠付金額協商未果,故具狀起訴。
人壽財保上海市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其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屬實,但合同中有第一受益人的約定,胡XX應該提交權益轉讓證明。此次事故系在該車因上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維修幾日后發生,故主張胡XX主張被保險車輛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損失不具有合理性。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15日,車架號為LEXXXM8K88L022900號機動車在人壽財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商業險,保單載明:被保險人為胡XX;投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限額為146688元及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16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15日24時止。2019年6月26日,劉剛駕駛被保險車輛沿津圍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99公里600米處,未與前車保持必要安全距離,該車前部撞到前方順行紀剛駕駛車輛尾部,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紀剛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剛負事故全部責任,紀剛不負責任。事故車輛經胡XX訴前申請,本院委托天津天樂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認定機動車損失金額為69270元,支出評估費3464元。
雙方當事人對胡XX的索賠主體資格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數額存有異議。
人壽財保上海市分公司主張保單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東大支行,胡XX應提供第一受益人的權益轉讓證明。本院認為,保單中雖約定第一受益人的相關內容,但本案被保險車輛系部分損失且胡XX已經對車輛進行了實際修復,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為因事故的發生給其造成財產損失的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故胡XX享有向人壽財保上海市分公司索賠的資格。
人壽財保上海市分公司對事故真實性不予認可,同時認為根據其復勘結果顯示被保險車輛未按鑒定報告進行更換新件,故對鑒定報告不予認可,鑒定費不予賠付。本院認為,胡XX向本院提交的事故認定書系交警部門出具,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人壽財保上海市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反駁事故真實性亦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證據證實其他主張,鑒定報告系本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結論客觀真實,結合胡XX向本院提交的維修費發票,可以證實其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鑒定費系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上述費用均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付。
本院認為,胡XX作為被保險人,享有向人壽財保上海市分公司就被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所遭受損失要求賠付保險金的權利。此次事故造成胡XX所有的被保險車輛損失69270元、支出鑒定費3464元,合計72734元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人壽財保上海市分公司應予以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胡XX保險金72734元,該款直接匯入胡XX中國農業銀行賬戶62×××78。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18元,減半收取計80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宏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林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