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億順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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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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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民初65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禹州市億順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漢族,住河南省臨潁縣,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許昌市。
負責人: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禹州市億順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順公司)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億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億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30440元,施救費3000元,鑒定費1066元等各項損失共計3450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2019年2月14日3時00分許,郭紀偉駕駛豫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24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葉縣廉村鎮廉村街路段時,與同向行駛張銀生駕駛的豫K×××××號車相撞,造成兩車有損的交通事故。后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紀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銀生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豫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施救費3000元。經本院委托,河南鴻亞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對豫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作出河鴻價鑒評字【2019】09031288號鑒定意見書,評估車輛損失為30440元(扣除殘值后)。另查,豫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所有人為原告億順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310000元)且不計免賠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商業險保單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19年3月1日出具保險委托書,同意就本次事故車輛保險賠款由原告領取。
本院認為,豫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原告億順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對該車享有保險利益,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理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在商業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的各項損失為33440元:車輛損失為30440元,施救費3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禹州市億順運輸有限公司支付車輛損失、施救費共計33440元;
二、駁回原告禹州市億順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33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曹會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