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樂市卓遠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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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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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4民初310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樂市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新樂市卓遠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樂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石家莊市新樂長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樂市。
負責人:高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職員。
原告新樂市卓遠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遠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卓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新樂市卓遠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費20298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18日12時13分許,田瑞峰駕駛冀F×××××號中型貨車沿保衡公路由南向北行駛63公里400米處時,與由南向北臨時停駐在路口東側的沈源駕駛的隨車吊相撞,隨后無照隨車吊又與路口東側頭西尾東停放的陳新明駕駛的(冀A×××××、冀A×××××號)重型特殊結構半掛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安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責任認定書認定:田瑞峰負此事故主要責任,沈源和陳新明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為陳新明駕駛的(冀A×××××、冀A×××××號)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車主。原告的該事故受損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新樂支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懇請法院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A×××××號牽引半掛車在我公司投保商業車損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依據保險合同我公司同意在商業車損險項下,剔除交強險后按照事故責任比例15%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賠償后依法享有追償權;訴訟費不在我公司賠償范圍內不陽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事故車輛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冀A×××××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登記車主為原告新樂市卓遠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103840元,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2日0時起至2018年11月1日24時止。2018年6月18日12時13分許,田瑞峰駕駛冀F×××××號中型貨車沿保衡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63公里400米處時,與由南向北臨時停駐在路口東側的沈源駕駛的隨車吊相撞,隨后無照隨車吊又與路口東側頭西尾東停放的陳新明駕駛的原告卓遠公司所有的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冀A×××××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相撞,造成沈源及沈源車輛乘車人趙彥軍、劉利君受傷,田會來、劉鵬猛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安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1306831201800001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瑞峰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沈源、陳新明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沈源車輛乘車人劉鵬猛、田會來、趙彥軍、劉利君無責任。
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受損后,原告自主選擇新樂市安通汽車修理廠進行了維修,原告提供維修票據顯示花費20298元。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申請對該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進行鑒定,2019年12月20日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報告書,評估該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4880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保險單、維修清單、維修發票、鑒定報告以及庭審筆錄等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新樂市卓遠運輸有限公司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三者險并不計免賠率,被告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原、被告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理應予以賠償。關于確認車輛損失具體數額問題,本院依被告申請依法委托了公估機構對本案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其結論確定損失數額為14880元,關于原告自己單方選定維修地點進行維修,其維修費用是否全部與本次事故具有關聯性缺乏證據支持,故本院對車輛損失以評估鑒定結論14880元為依據予以認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北桓姹kU公司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主張理賠原告后依法享有追償權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公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币罁撘幎ㄔ撡M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新樂市卓遠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1488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新樂市卓遠運輸有限公司賠償第一項款項后依法享有該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原告新樂市卓遠運輸有限公司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元,減半收取計155元(實收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上訴費直接匯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開戶行: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興支行,戶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7),并于上訴期滿后七日內將銀行回單提交本院,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靳凡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