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顧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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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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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民初948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義烏市。
負責人:陳XX,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系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浙江東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顧XX,男,漢族,住諸暨市。
原告與被告顧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顧XX經本院公告送達的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代位賠償款2616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2日15時24分許,邊培法駕駛浙GX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諸暨市紅綠燈地方,與被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兩車部分受損的交通事故。同日,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與邊培法負事故同等責任。浙GXXXXX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商業機動車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險等,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原告對浙GXXXXX號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并向被保險人全額支付了車輛修理費6540元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原告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權。
被告顧XX未作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報案記錄及保險代抄單、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及損失照片、修理費發票、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及支付憑證等證據。被告顧XX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上述證據進行質證、抗辯的權利。本院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且原告愿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故本院依法確認其證明效力。
本院經審理,對原告起訴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享有的對造成保險事故并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告負事故同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應按過錯程度對浙GXXXXX號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浙GXXXXX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現原告已支付保險賠償金6540元,根據法律規定,已取得代位求償權。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照過錯比例承擔40%的賠償責任,計2616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顧XX經本院公告送達的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鑒于本案事實已查清,依法應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顧XX應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金2616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顧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迪光
審 判 員 趙曉妤
人民陪審員 徐 潔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駱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