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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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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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5民初485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虞城縣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范XX,女,漢族,住河南省虞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皇紅恩、陳海源(實習),河南尊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751913XXXX,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3間。
負責人吳成鋼,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汝彬,河南瀛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范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XX委托訴訟代理人皇紅恩、陳海源(實習),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汝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26700元、評估費1300元,共計28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18日22時53分許,劉憲偉駕駛原告所有的浙G×××××號小型轎車行使至虞城縣××東環路東鈴大酒店門口時掉入溝中,造成該車損壞,構成交通事故。經虞城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認定,劉憲偉負事故全部責任。浙G×××××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被告拒不賠付,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1、在原告提供劉憲偉駕駛證、事故車輛浙G×××××號小型轎車保險單、行駛證、被告無免責的情形下,原告的合法損失,被告同意在車損險限額內進行賠償;2、原告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及答辯意見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及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分析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交的虞城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出具的證明,該證據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保險單2份,因交強險保單與本案無關聯,對交強險保單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提交的劉憲偉駕駛證及浙G×××××轎車行駛證復印件,該證據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虞信評字[2019]006號價格評估報告書、維修價格明細表、浙G×××××維修發票、評估費發票,因虞信評字[2019]006號價格評估報告書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該證據形成程序違法,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為此支付的評估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對維修價格明細表、浙G×××××維修發票,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被告提交的機動車車輛估損單,系被告單方制作,原告對此不予認可,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2019年9月18日22時53分許,劉憲偉駕駛原告所有的浙G×××××號小型轎車行使至虞城縣××東環路東鈴大酒店門口時掉入溝中,造成該車損壞,構成交通事故。經虞城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認定,劉憲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因事故車輛維修支付26700元。浙G×××××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被告雙方經協商,對保險金的賠付未達成調解,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范XX所有的浙G×××××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范XX所有的浙G×××××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劉憲偉負事故全部責任。造成原告車輛損壞,損失價值為26700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太平洋義務公司應履行保險合同的理賠義務,賠償原告范XX損失費26700元。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訴訟費數額”,因此被告辯稱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范XX保險金26700元。
二、駁回原告范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元(已減半收?。杀桓嬷袊窖筘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勝運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劉恬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