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王X乙等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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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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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4民初4568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洮縣人民法院 2019-12-03
原告:王X甲,男,漢族,甘肅省臨洮縣人,農民,住臨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女,漢族,甘肅省臨洮縣人,農民,住臨洮縣。系王X甲姐姐。
原告:王X乙,女,漢族,甘肅省臨洮縣人,農民,住臨洮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甘肅省臨洮縣洮陽鎮北關192號。
負責人:劉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該公司職工。
原告王X甲、王X乙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趙永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乙、王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和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甲、王X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王X甲、王X乙支付保險賠償金2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某保險公司宣傳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王X甲、王X乙便為母親陳燕投保了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2018年8月3日,被保險人陳燕因病去世,但某保險公司拒不理賠。
某保險公司辯稱,因陳燕是因舊疾復發去世,不是因意外傷害或者突發新的疾病去世,故不予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王X甲、王X乙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分戶單復印件1份;2.某保險公司宣傳單2份;3.臨洮縣洮陽鎮東街村委員會收據1張;4.臨洮縣東街村委員會證明1張,欲證實臨洮縣洮陽鎮東街村民委員會代收保險費和被保險人陳燕因病死亡的事實及被保險人因病去世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的數額。某保險公司對以上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某保險公司向王X乙的詢問筆錄2份和向王X乙告知的《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索賠告知書》1份,欲證實已向王X乙告知了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及被保險人陳燕因舊疾去世的事實,王X甲、王X乙對以上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據已采信的證據和雙方當事人一致的陳述,認定事實如下:王X甲、王X乙與陳燕系母子、母女關系。2018年4月23日,陳燕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并交納保險費30元。2018年8月3日,被保險人陳燕因病去世,但某保險公司拒不理賠,雙方形成糾紛。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據某保險公司對中老年意外保險的宣傳及中老年意外傷害傷害保險保險分戶單載明:“疾病身故給付每人保險金額20000元;意外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25000元;意外骨折津貼,每人保險金額18000元;意外住院津貼,每人保險金額9000元”,未明確因舊疾免賠條款。某保險公司辯解被保險人陳燕因舊疾去世,不屬中老年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范圍,且提供了《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索賠告知書》,但該告知書沒有告知日期,故其意見不能成立,王X甲、王X乙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2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賠付王X甲、王X乙被保險人陳燕身故賠償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永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潘改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