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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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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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258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8
上訴人(原審原告):陸XX,男,漢族,個體運輸戶,住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
負責人:胡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男,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金XX,男,漢族,駕駛員,住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
上訴人陸XX、因與被上訴人金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16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查閱卷宗,詢問當事人,核對事實之后,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陸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增加賠償9526.83元。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誤工費與陸XX實際損失不相符,陸XX受傷住院治療42天,出院時醫囑建議休息一個月,一審僅支持45天不公平;2、陸XX因頭部受傷住院40天,面部留有疤痕,一審沒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顯然不公正,至少應支持3000元;3、一審判決對鑒定費1200元沒有在判決主文中進行處理,僅在訴訟費承擔中進行表述,請求二審法院在賠償額中進行處理。
某保險公司辯稱,1、誤工時間是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2、陸XX傷情較輕,不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陸XX的上訴請求。
金XX辯稱,同意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減少賠償3837元,陸XX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對陸XX的護理期和營養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護理期15日,營養期15日。但是一審判決中,法院將護理期認定為40日,營養期認定為40日,因此一審對該事實認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陸XX辯稱,陸XX頭部受傷,流血很多,肯定需要營養,住院40天一直是陸XX的妻子在醫院照顧的。因此一審判決認定并無不當。
金XX辯稱,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陸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金XX、某保險公司支付陸XX各項損失共計55134.04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醫療費10000.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天×30元/天=1260元、營養費72天×30元/天=2160元、護理費42天×150元/天=6300元、誤工費72天×220元/天=15840元、交通費住宿費1000元、鑒定費1200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車輛損失11000元,其中第三者商業險按70%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27日17時左右,金XX駕駛浙B×××××號牌的小型客車,沿望江縣開發區新世紀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華陽大道與新世紀路交叉路口時,與沿華陽大道由東向西行駛由陸XX駕駛的皖H×××××號小型客車(營運車輛)發生碰撞,造成陸XX受傷,兩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陸XX當即被送往望江縣中醫醫院治療,診斷為頭頂皮膚挫裂傷、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住院40天,治療期間共花去醫療費10000.06元。本起事故經望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金XX負主要責任、陸XX負次要責任。2019年6月26日、8月20日,一審法院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對陸XX的后續醫療費用、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期進行鑒定,結論為后續醫療費用約需3000元、傷后誤工期以45日、護理期以15日、營養期以15日為宜,分別花去鑒定費1200元和1300元。金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陸XX租賃望江縣茗山出租車公司皖H×××××出租車從事交通運輸。某保險公司已對皖H×××××號出租車修復,現仍由陸XX在租賃使用。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金XX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陸XX身體受傷,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鑒于金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且事故發生保險期限內,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陸XX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損失,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陸XX的訴訟請求確認如下:醫療費10000.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天×30元/天=1200元、營養費40天×30元/天=1200元、護理費40天×123.48元/天=4939.2元、誤工費45天×197.29元/天=8878.05元、交通費和住宿費800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合計30017.31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4617.25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780.04元(5400.06元×70%),合計28397.29元。陸XX訴請的車輛損失,因保險公司已賠付,不予支持;根據陸XX的傷情,其訴請的精神損失費亦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原告陸XX人民幣28397.29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該款匯入指定賬號(戶名:望江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縣支行,賬號:12×××70);二、駁回原告陸X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178元,減半收取計589元,鑒定費250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心支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審理期間,陸XX自愿對鑒定費處理的上訴請求予以撤回,本院對該項上訴請求不再審查。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各方爭議焦點為一審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是否正確。
關于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認定,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的申請而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對陸XX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期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作出的皖明德【2019】臨鑒字第F119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GA/T1193-2014)標準予以評定,鑒定意見為陸XX的傷后以誤工期以45日、護理期以15日、營養期以15日為宜。陸XX雖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并未提出重新鑒定,一審判決對該鑒定意見中誤工期部分予以采納,對護理期和營養期又不采納,明顯不妥,本院予以糾正。陸XX的護理費應計算為1852.2元(15天×123.48元/天),營養費應計算為450元(15天×30元/天=450元)。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陸XX在本起事故中雖未構成傷殘但其頭部受傷并留有疤痕,且負事故次要責任,一審未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陸XX的傷情、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當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元。綜上,陸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確認如下:醫療費10000.06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費450元、護理費1852.2元、誤工費8878.05元、交通費和住宿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合計28180.31元,因醫療費用項下(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超出了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故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3530.25元(10000元+1852.2元+8878.05元+800元+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255.04元[(10000.06元+3000元+1200元+450元-10000元)×70%],合計26785.29元。
綜上所述,陸XX、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1670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陸XX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26785.29元;
三、駁回陸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訴訟費1178元,減半收取計589元,鑒定費2500元,合計3089元,由陸XX負擔50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心支公司負擔303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陸XX負擔50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心支公司負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秀珍
審判員 劉夢靈
審判員 陳世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朝玉
書記員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