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彭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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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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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民終1847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的: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123號。
負責人:陶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湖北律之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彭XX,男,漢族,住湖北省孝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X,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彭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2019)鄂0921民初13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意見: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彭XX有心臟病史,其向我公司投保時,我公司已向其告知有投保單健康問卷時記載的病史時,我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彭XX明知自己有心臟病史,仍隱瞞病史向我公司投保,故我公司拒絕賠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屬于騙保行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當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彭XX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一審判決。
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彭XX支付保險金109003.8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彭XX于2018年5月22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人人安康”百萬醫療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2019年1月22日,彭XX因患“感染性心內膜炎,二尖瓣關閉不全”等疾病被同濟醫院收治住院,2019年2月24日出院,確診病情為“感染性心內膜炎,非風濕性二尖瓣關閉不全,非風濕性主動脈瓣關閉不全”。共產生醫療費用205230.92元,個人承擔107058.7元。遵醫囑回孝昌縣第一人民醫院繼續進行抗感染治療,共產生醫療費用2606.13元,個人承擔1945.1元。彭XX出院康復后,向某保險公司就合作醫療未報銷的109003.8元,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彭XX出具《責任保險拒賠通知書》,以彭XX有“既往病史”為由拒賠。彭XX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彭XX依約繳納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相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告知義務,且沒有告知彭XX有“既往病史”不予理賠的約定,彭XX發生疾病是在等待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全額支付保險金109003.8元。
根據彭XX提供的同濟醫院2019年2月24日出院記錄記載:彭XX…既往史:2012年因心悸于武漢亞洲心臟病醫院就診發現“房顫”給予口服藥治療后心悸好轉遂停藥。彭XX在投保回答“人人安康”百萬醫療保險健康問卷調查時對既往病史沒有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思表示。為查明情況,一審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提供問卷原件,某保險公司無法提供。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第四款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本案某保險公司以健康問卷的形式對彭XX的有關情況進行詢問,在彭XX沒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回答的情況下承保,應視為某保險公司明知彭XX狀況而承保,現某保險公司以彭XX隱瞞既往病史拒賠,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且某保險公司無法提供問卷原件,視為某保險公司舉證不能。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彭XX醫療保險金109003.8元。案件受理費124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一審判決查明的案件事實屬實,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各方當事人訴辯稱述,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彭XX未向某保險公司陳述“既往病史”是否可以成為某保險公司向其拒賠的理由。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一、二審期間均未向本院提交涉案健康問卷的原件,致使人民法院無法辨別涉案健康問卷的全部內容,該問卷所約定當事人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效力無法確定。二審審理期間,查明彭XX在問卷期間,某保險公司沒有向其明確表示未完全告知“既往病史”會被某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后果。現某保險公司以彭XX隱瞞既往病史拒賠,無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予以駁回。一審判決對本案的其他處理意見,本院均予以認可,不再贅述。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毛 峰
審判員 戴 捷
審判員 鮑 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劉依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