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袁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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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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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22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
負責人:魏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XX,女,漢族,住遵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袁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27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上訴人袁XX委托訴訟代理人雷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2781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提供的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鑒定,未通知我司人員到場參與公估,程序不合法,報告內容缺乏真實性,且公估損失金額過高,我司對公估報告不予認可,依法申請重新鑒定。二、根據保險合同的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約定,被保險人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本案屬于此種情況,我司應當免賠30%的車輛損失。一審法院并未扣除此免賠數額。三、鑒定費用、訴訟費用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上訴人理賠范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鑒定費用和訴訟費用不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均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袁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袁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車輛損失39963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12日13時50分許,袁XX所有的×××轎車停放于灤州市古城內時,被其他車輛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其他車輛逃逸的交通事故,無法找到逃逸車輛。該事故經灤州市交警大隊出事故現場查勘后出具了相關證明。受損車輛經河北智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公估認定,車輛損失為38799元,并支付公估費1164元。該車在灤縣古城藍天天宏汽配中心進行了了修復,支付修理費(含配件費、工時費)38590元。袁XX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公司處為該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8月5月14日0時起至2019年5月13日24時止,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86282元。一審法院認為,袁XX所有的×××轎車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所涉車輛事故發生在合同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理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關于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定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絕對免賠率的答辯意見,因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袁XX的訴訟請求有交警部門的事故證明書、評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修理費發票、維修明細、公估費發票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關于公估數額過高且程序不合法并申請重新鑒定的答辯意見,因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實其重新鑒定的必要性,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袁XX支出的修理費用為38590元,少于評估認定的損失數額38799元。袁XX應以實際支出的修理費用38590元主張權利為宜,超出部分屬擴大損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另,評估報告中認定的殘值額200元,亦應從車損額中扣除。受損車輛的公估費為袁XX鑒定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袁XX保險理賠款共計39554元(38590元+1164元-2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袁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有效的新證據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袁XX主張的合理損失依法應得到賠償。上訴人雖不認可被上訴人車輛損失,但一審法院依據修理票據、轉賬憑證等證據結合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結論確認的本案車損數額并無不當;上訴人雖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但上訴人對重新鑒定的必要性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且涉案車輛已修復完畢,重新鑒定已無必要,故一審法院判決未支持重新鑒定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定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絕對免賠率。但上訴人未提交其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相關證據,上訴人所提30%絕對免賠率不能支持;鑒定費用系確定事故車輛損失程度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上訴人應當承擔;一審判決支持被上訴人的主張,判定上訴人承擔一審訴訟費用并無不當。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如有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存在不當得利可依法追償。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8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畢作寶
審 判 員 吳 凡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濤
書 記 員 李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