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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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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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3314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林天增,河南格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1609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594889XXXX。
負責人秦麗芳,總經理。
原告劉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87335元、施救費9200元、評估費4360元,以上共計10089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天增,到庭參加訴訟,某保險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2019年09月06日01時00分許,劉志龍駕駛豫A×××××重型自卸貨車沿錫海20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451KM路段時,與曹站蘋駕駛的豫D×××××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DXXX7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尾相撞,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劉志龍負事故全部責任。
豫A×××××號車輛為原告實際所有,在被告處購買有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34099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02月16日起至2020年02月15日止。
事故發生后,河南鼎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受原告的委托,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豫鼎鑠估鑒【2019】2094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一份,確認原告豫A×××××號車輛損失總值為87335元,原告支付評估費4360元。
2019年9月18日,原告為對涉案車輛進行施救,花費施救費9200元。
2019年10月30日,原告因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按時向被告交納了保費,在保險期內發生事故,被告應按照雙方約定及時履行賠付義務。發生保險事故后,原告因該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87335元,河南鼎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受原告的委托,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豫鼎鑠估鑒【2019】2094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確認原告豫A×××××號車輛損失總值為87335元,未超出原告投保的車損險的賠償限額,故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車輛損失費8733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支持。鑒定費4360元及施救費9200元,有相應發票,本院予以支持。
裁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劉XX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共計10089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楊 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裴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