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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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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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4民終4011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
負責人:黃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山東眾成清泰(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漢族,住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濟南高新中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李X,男,漢族,住山東省禹城市城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原審被告李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9)魯1482民初8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不服數額為11811.6元);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劉XX不具適格主體資格。其不享有對我方的追償權,被上訴人已認可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初字第198號民事判決,視為已放棄交強險賠付。本案已超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劉XX辯稱,上訴人拒絕履行賠付義務,致被上訴人承擔了所有賠付,上訴人應承擔本案全部責任。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李X未作陳述。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11811.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9月25日12時28分許,原告劉XX駕駛魯A×××××號小型轎車沿濟南市天橋區青銀高速公路青島方向行駛時,與李蒙駕駛的魯A×××××小型普通客車發生側面碰撞,魯A×××××車方向失控后撞擊右側護欄又翻入右側溝中,造成魯A×××××車乘車人董向河、倪志兵、朱興建、朱寶強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濟南交警支隊天橋區大隊認定,原告劉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蒙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朱興建向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初字第1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劉XX共賠償朱興建醫療費811.6元、傷殘賠償金56528元、誤工費9288元、護理費160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1800元。2016年4月15日,原告劉XX履行賠償義務,共賠償朱興建各項損失71327.6元。李蒙駕駛車輛魯A×××××小型普通客車實際車主為被告李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有現限額和無責限額。無責限額為醫療費1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11000元,財產損失100元。本案所涉事故發生時,本案被告李X所有車輛駕駛員李蒙為無責,其所駕駛車輛魯A×××××小型普通客車被交警部門認定為無責,承保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即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本案原告劉XX在向朱興建履行了本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后,依法享有債權,享有向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在本次事故中李蒙無責任,做為投保義務人的被告李X已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其不需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義務。根據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初字第1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涉案事故傷者朱興建各項損失屬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無責限額內的賠償項目為醫療費811.6元、殘疾賠償金限額11000元,合計11811.6元。本次交通事故當事人董向河、倪志兵、朱寶強未在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視為放棄通過訴訟獲取賠償的權利,對某保險公司提出預留份額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保險無責任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劉XX11811.6元;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初字第198號民事判決書與本案所涉法律關系及請求權基礎均不相同,不能依此免除上訴人在本案中的賠付義務。上訴人作為本案交強險承保人未履行賠付責任,亦未被免除保險責任,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劉XX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上訴人追償,上訴人拒絕賠付,于情于法不符。關于訴訟時效抗辯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本案中,上訴人一審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亦未提交新的證據,依據上述規定,本院對其訴訟時效抗辯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文杰
審判員 吳東鋒
審判員 葉楠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寧
書記員孫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