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X甲與熊X乙、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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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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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922民初7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桃江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熊X甲,男,漢族,農民,住桃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桃江縣芙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熊X乙,男,漢族,農民,住桃江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益陽市桃江縣桃花江鎮芙蓉路81號。
負責人:鄒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丙,該公司法務,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熊X甲與被告熊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熊X乙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熊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209413.31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熊X乙系桃江縣三堂街鎮蓮花渡口湘桃江渡2061渡船的管理人;原告系被告熊X乙雇請的駕駛員。2019年10月25日,原告在操作渡船時被機械致傷右手。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桃江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用去醫藥費12000多元;原告的傷勢經醫院診斷為:1、右手中指切割缺損傷;2、右環指甲床裂傷;法醫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傷后誤工90天,護理90天,營養60天。該渡船由合伙人熊友書于2019年2月11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相關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保險公司進行了現場查勘,但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遂依法提起上述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在購買了相關保險的船舶上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是實,但根據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的規定,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160000元,其中每人傷殘死亡賠償限額1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醫藥費絕對免賠額10%;且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訴訟費不屬于賠償范圍;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原告圍繞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保險單,住院病歷,醫藥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以證實其購買保險、受傷住院等情況。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均無異議,本院確認有效并予以采信。
被告圍繞自己的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保險單、保險條款等證據,以支持其答辯主張。
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原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證據及審理查明的情況,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被告熊X乙系桃江縣三堂街鎮蓮花渡口湘桃江渡2061渡船的管理人;原告熊X甲系被告熊X乙雇請的駕駛員。2019年10月25日,原告熊X甲在操作渡船時被機械致傷右手。原告受傷后,當即被送往桃江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天,用去醫藥費12436.71元;原告的傷勢經醫院診斷為:1、右手中指切割缺損傷;2、右環指甲床裂傷;法醫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傷后誤工90天,護理90天,營養60天。
另查明:該渡船由合伙人熊友書于2019年2月11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水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承運人對雇員責任保險;根據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的規定,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160000元,其中每人傷殘死亡賠償限額1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醫藥費絕對免賠額偉10%;且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訴訟費不屬于賠償范圍。事故發生后,被告保險公司進行了現場查勘,但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
本院認為:兩被告之間已簽訂相應的保險合同,雙方均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原告受傷致殘,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被告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原告計算的損失賠償數額為209413.31元,比較合理,本院予以認定;但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160000元,其中每人傷殘死亡賠償限額1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原告的損失均超過了上限,故被告保險公司只能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但應當扣除絕對免賠額1000元;其余損失應當由雇主予以承擔;而原告在訴訟中未提出主張要求被告熊X乙予以賠償,也未表示放棄,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權利不予考慮,由原告另行主張權利。訴訟費按照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予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熊X甲因本次事故受傷致殘后的保險賠償金159000元。
二、駁回原告熊X甲其余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42元,減半收取2221元,由被告熊X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照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范丹
書記員劉亞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