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焦作福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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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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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民再8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再審 民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11-29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
負責人: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焦作福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溫縣。
法定代表人: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博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河南博頌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焦作福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通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終21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豫民申6144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申請人福通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審認定“實習期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保險人不負責任賠償”的免責條款無效的理由違反法律規定。保險人關于免責事由等已經通過書面形式盡了明確的說明義務,福通運輸公司亦在保險單上簽章確認。且格式條款中的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內容系法律強制性規定,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應當知道該規定,即使保險人沒有提示該免責條款,但由于該條款系法律強制性規定,可以認定該項內容屬于投保人明確知曉的內容。2.原審認定“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免責事由無效的理由違反法律規定。本案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時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符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6項約定的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另,《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系保險人與投保人締約的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只要合同條款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條款當然產生約束力,當事人都應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原審法院并無權利干涉當事人約定的條款內容。因此,免責條款公平合理、依法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保險人在此情況下依約拒賠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撤銷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終2166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福通運輸公司負擔一、二審訴訟費及再審費用。
福通運輸公司辯稱,1.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單上雖有福通運輸公司蓋章,但無具體經辦人簽字,因保險單系保險人的格式條款,不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針對保險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福通運輸公司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故免責條款對福通運輸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2.本案中駕駛員景娜單具備事故車型車輛的合法駕駛資格。雖然事故發生在景娜單增駕A2實習期間,設立實習期的目的是使駕駛員熟悉準駕車型的性能、運行等情況,只有開牽引車牽引掛車才算實習,實習期內不能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的車輛,實習也就失去了意義。且景娜單在駕駛牽引掛車時,有三年以上駕齡人員陪同,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屬于保險理賠范圍。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因此本案應作出有利于福通運輸公司的解釋,某保險公司免責沒有依據。
福通運輸公司向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范圍內賠償福通運輸公司車輛“豫H×××××/豫HXXX5掛”車輛施救費、路產損失、車輛損失、車損鑒定費等共計234165.1元;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2017年1月10日,福通運輸公司為車架號“LRXXXPEB4GHXXX429”的歐曼重型半掛牽引車(此后注冊登記牌照號為“豫H×××××”)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5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330000元,均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同日,福通運輸公司為車架號為“LAXXX3GE566TJV980”的天駿德錦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此后注冊登記牌照號為“豫HXXX5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784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元,均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特別約定載明:“本保單承保的“LAXXX3GE566TJV980號”掛車為“LRXXXPEB4GHXXX432號”車輛的無動力掛車,附掛在其他車輛上使用所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同日,福通運輸公司在保險單及2份《投保人聲明》上簽章,確認收到保險條款及免責事項說明書。2016年12月10日2時許,福通運輸公司駕駛員景娜單(持增駕A2證,實習期至2018年6月28日)在張書爭(持A2證)陪同下,駕駛“豫H×××××/豫HXXX5掛”車輛,沿108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683KM+700處時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景娜單死亡、車輛受損、路產設施損壞。經山西省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景娜單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為施救車輛福通運輸公司支付施救費20800元,賠償路產損失64205.1元。經焦作市至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豫H×××××”歐曼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為120280元;“豫HXXX5掛”天駿德錦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損失為26510元,福通運輸公司支付評估費2470元。
一審法院認為,1.關于駕駛員在實習期間駕駛牽引掛車的問題。首先,某保險公司將“駕駛人于實習期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情形作為機動車損失險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是否對投保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取決于其是否對福通運輸公司作出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單、被保險人聲明上雖有福通運輸公司簽章,但無具體經辦人簽字,因該保險單、聲明本身亦是格式合同,故不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針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在何時向福通運輸公司何人作出過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故免責條款對福通運輸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其次,景娜單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雖然本次事故發生在景娜單增駕A2實習期內,但A2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為牽引車,牽引車的用途就是牽引掛車,設立實習期的目的是使駕駛員熟悉準駕車型車輛的性能、運行等情況,開牽引車牽引掛車才算實習,實習期內不能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的車輛,實習也就失去了意義。并且,本案交警部門并未認定駕駛員不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景娜單在駕駛牽引掛車時,有三年以上駕齡人員陪同,因此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2.關于駕駛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某保險公司是否應予免責。因雙方合同條款中未明確載明“許可證書”具體包含哪些,是否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本案應作出有利于福通運輸公司的解釋,某保險公司免責沒有合同依據。3.關于案涉掛車附掛在其他車輛上使用的問題。“本保單承保的“LAXXX3GE566TJV980號”掛車為“LRXXXPEB4GHXXX432號”車輛的無動力掛車,附掛在其他車輛上使用所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系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對此,福通運輸公司是明知的,且該約定明確具體,不需特別說明常人即可理解,故對投保人具有約束力。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案涉掛車違背上述約定,因此,應當按照雙方在保險單上的特別約定,免除某保險公司對掛車的相應賠付責任。除掛車車損26510元應免除外,根據案件實際,該院酌定免除相應施救費8320元(總施救費20800元的40%),免除路產損失25682元(路產總64205.1元的40%),免除評估費446元(按比例)。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豫H×××××”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賠付福通運輸公司車輛損失120280元、施救費12480元,評估費2024元;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內賠付路產損失2000元;在“豫H×××××”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36523.1元,上述共計173307.1元。
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7)豫0825民初4683號民事判決:限某保險公司在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福通運輸公司保險金、施救費、評估費共計173307.1元;駁回福通運輸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812元,由福通運輸公司負擔104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764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2017)豫0825民初468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福通運輸公司2000元,即改判某保險公司減少171307.1元的賠償責任;本案的相關訴訟費用由福通運輸公司負擔。
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駕駛員景娜單具備事故車型車輛的合法駕駛資格。設立實習期,目的是使駕駛員熟悉準駕車型的性能、運行等情況,實習期內不能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的車輛,實習也就失去了意義。雖然本次事故發生在景娜單增駕A2實習期內,但其在駕駛牽引掛車時,有三年以上駕齡人員張書爭(持A2證)陪同,符合駕駛員在實習期駕駛準駕車輛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本案雙方合同條款中未明確載明“許可證書”具體包含哪些,是否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有兩種以上解釋,一審法院的解釋符合法律規定。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豫08民終216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72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再審認定,1.《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6項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福通運輸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落款處加蓋公司印章,該聲明載明“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同時手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內容與法律后果”。3.福通運輸公司認可事故駕駛員景娜單沒有從業資格證。本院再審認定的其他事實與一、二審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再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能否依據免責條款免除責任。具體評判如下:
首先,關于本案駕駛員景娜單在增駕A2證實習期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是否屬于免責情形問題。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該條例明確規定實習期僅指初次申領駕駛證后的12個月,并不包括增駕實習期。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根據該規定,對于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爭議免責條款沒有明確實習期是“初次申領駕駛證的實習期”,還是“增駕實習期”,在對免責條款的理解出現分歧時,應作出對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3.由于增加準駕車型后,駕駛人對其準駕的車型處于陌生狀態,實習期是為了駕駛人能夠更好、更熟悉操控準駕車輛,如在實習期內不能駕駛準駕車型車輛,則失去了實習期的設立目的和意義,有悖常理。最后,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并未對駕駛員處于增駕實習期與事故原因之間的存在關系作出認定,且景娜單在駕駛牽引掛車時,有三年以上駕齡人員張書爭(持A2證)陪同。因此,本案駕駛員景娜單在增駕A2證實習期內駕駛車輛發生事故不屬于某保險公司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不能依據該免責條款拒賠。
其次,關于本案駕駛員景娜單在事故發生時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是否屬于免責情形問題。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由此可見,對從事經營性道路客貨運的駕駛人員,行政法規規定了比較嚴格的準入資格,其目的也是為了交通運輸的安全。根據該規定,未“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的人員,不得駕駛營運車輛。本案中,《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6項約定的“駕駛出租機動車或者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系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該免責條款符合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該免責條款文字加黑、加粗顯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投保人福通運輸公司亦在《投保人聲明》上手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內容與法律后果”,并加蓋公司印章。可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案涉免責條款已經生效。根據再審認定事實,事故駕駛員景娜單沒有從業資格證,發生事故的車輛屬于案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僅應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對路產損失承擔2000元的賠付責任。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再審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終2166號民事判決及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4683號民事判決;
二、限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焦作福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2000元。
三、駁回焦作福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812元,由焦作福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20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60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726元,由焦作福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48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24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杜燕萍
審判員 萬佳林
審判員 卞亞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天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