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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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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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民終483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1609室。
負責人:秦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河南良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確山縣。
法定代表人:李X,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汪思然,河南小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112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被上訴人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思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11211號民事判決,改判為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本案中車輛損失評估報告存在瑕疵,不能作為裁判依據。對于車輛損失,應當核實事故車輛是否實際維修及實際維修費用,或者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
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評估機構具有法定資質。且一審法院在給上訴人送達開庭傳票時,已將評估報告郵寄,并注明在收到評估報告后7日內,如有異議有權申請重新鑒定。但上訴人在整個一審期間未申請重新鑒定。因此一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評估報告作為裁判依據,并無不當。
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162300元,評估費4500元,施救費4000元,吊車費12800元,合計183600元。2、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17日21時30分許,張端友駕駛豫Q×××××(豫QXXX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臨潁縣潁川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潁川大道與經××交叉口××省道約××)時,與沿經二路由南向北行駛林改花駕駛的魯B×××××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張端友及乘車人何建美當場死亡,林改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臨潁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端友負事故主要責任,林改花負事故次要責任,何建美無責任。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出施救費4000元,吊車費12800元。
另查明,豫Q×××××號半掛牽引車、豫QXXX2掛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具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張端友具有A2D準駕資格及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豫Q×××××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不計免賠率險,保險金額22568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豫QXXX2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不計免賠率險,保險金額7208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經委托駐馬店振興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為162300元。支出評估費4500元。
本案立案后,一審法院向某保險公司送達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評估報告等法律文書,其中開庭傳票中載明“如涉及鑒定,需在7日內提交申請,提出鑒定期間如期開庭”。訴訟中,某保險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書面鑒定申請。
一審法院認為,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依法應予保護。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張端友駕駛豫Q×××××重型半掛牽引車豫QXXX2掛車,與林改花駕駛的魯B×××××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張端友及乘車人何建美當場死亡,林改花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發生,張端友負事故主要責任,林改花負事故次要責任,何建美無責任。這一事實,有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為憑,予以采信,應當作為本案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該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作為本案事故車輛損失險承保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對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及限額內進行賠償。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單方委托評估公司對其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162300元,一審法院向某保險公司送達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單方評估的評估結果后,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在舉證期間內及訴訟過程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書面評估申請,對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單方委托的評估結果,予以支持。評估費按票據計算為4500元。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主張的施救費4000元、吊車費12800元系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所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予以支持。綜上,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內向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共計183600元。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存在過錯,因此某保險公司在向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保險金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判決如下:限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18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72元,減半收取198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駐馬店振興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評估報告書能否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經查,確山縣泓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單方委托駐馬店振興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車輛直接修復費用損失進行評估,該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均具備相關資質。一審法院向某保險公司送達評估報告書后,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整個一審訴訟過程中均未提交重新評估的申請。故一審判決將該評估報告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車輛損失評估報告存在瑕疵不能作為裁判依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7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東風
審判員 丁耀東
審判員 于俊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雪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