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元氏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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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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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960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
負責人: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元氏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縣。
法定代表人:張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XX,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元氏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元運輸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9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979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一、關于涉訴車輛與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是否為同一車輛的問題。根據某保險公司拍攝的事故車輛照片顯示,涉訴車輛車架號部分為后期岸接在車架上,并非車輛出廠時原始車架,車架號是車輛唯一性的重要識別信息,涉訴車輛車架號存在明顯的焊接痕跡,故無法確實涉訴車輛與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為同一車輛;退一步說,如因客觀原因,需要更換車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三)更換車身或背車架的,被上訴人應到相關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第二、關于車輛損失問題。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雖為雙方共同委托鑒定機構出具,但該鑒定報告鑒定金額過高,與車輛的實際損失嚴重不一致。未經共同驗損,且鑒定報告僅是對車輛維修費用的推測,不代表實際維修費用,應出具正規的修車發票和清單。
開元運輸公司答辯稱,事故車輛的保險期間是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投保時車輛的車架狀態同事故發生時是一致的,同行車證和保險單也是相吻合的,且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以車架存在焊接痕跡,拒絕承保。本次事故沒有維修大架,發動機也沒有更換,是承保車輛。車輛損失是法院委托出具,依法有效。
開元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理賠金136,38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13日6時許,司機王林海駕駛冀AXXXXX、冀AXXXXX重型半掛車行駛到陜西省吳起縣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致車輛發生側翻,造成王林海及乘車人李高峰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經陜西省吳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ZC20180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林海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李高峰無責任。事故車輛冀AXXXXX、冀AXXX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一份;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一份,保險金額223080元且不計免賠;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一份,保險金額100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開元運輸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1.施救費8500元;2.開元運輸公司委托河北博信眾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冀AXXXXX、冀AXXXXX車輛進行定損,主車冀AXXXXX損失為76780元,掛車冀AXXXXX損失為46340元;3.公估費2463元;4.賠償路產損失230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36383元。經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TY2019-ZA0533號《公估報告》,結論為:事故車輛冀AXXXXX、冀AXXXXX車輛的損失金額為:92355元。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王林海駕駛冀AXXXXX、冀AXXXX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陜西省吳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ZC20180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林海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冀AXXXXX、冀AXXX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一份,保險金額223080元且不計免賠;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一份,保險金額100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經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TY2019-ZA0533號《公估報告》,結論為:事故車輛冀AXXXXX、冀AXXXXX車輛的損失金額為:92355元。開元運輸公司對該《公估報告》無異議,某保險公司對該《公估報告》有異議,認為金額過高,掛車未達到全損程度,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因此一審法院對該《公估報告》予以采信。開元運輸公司委托河北博信眾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冀AXXXXX、冀AXXXXX車輛進行定損產生公估費2463元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對開元運輸公司的主張不予認可,因河北博信眾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系開元運輸公司自行委托的鑒定機構,沒有通知某保險公司參加,不符合法律規定,對開元運輸公司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開元運輸公司主張施救費8500元,提供的吳起道路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稅發票,能夠證明開元運輸公司的損失已實際產生,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因此對其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開元運輸公司主張賠償路產損失2300元,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開元運輸公司提供蓋有吳起縣長城鎮人民政府及吳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周長中隊印章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且陜西省吳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ZC20180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損害賠償調解結果第4項予以記載,因此對開元運輸公司的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事故車輛冀AXXXXX、冀AXXXXX車輛的損失金額為:92355元,開元運輸公司的損失合計103155元。綜上所述,開元運輸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92355元、車輛施救費85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賠償范圍內賠償;開元運輸公司賠償的路產損失23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因開元運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開元運輸公司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03155元;二、駁回開元運輸公司其他部分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28元,減半收取15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181元,開元運輸公司負擔333元。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提交修車費用明細單,對車損情況予以證實。上訴人質證稱,提交的修車費用明細單不能證明已經支付修車款,需要提供銀行轉賬憑證。被上訴人稱其是維修多輛車,整體付款,無本案事故車輛的轉賬憑證。本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1.涉案車輛是否是承保車輛;2.車損鑒定金額是否過高。
關于涉案車輛是否是承保車輛的問題。開元運輸公司稱確因本案交通事故焊接過車架號,但事故后并未更換車架,車架更換發生在投保之前,保險公司對更換過車架一事投保時就知悉,事故車輛就是投保時的承保車輛。另本院查明,一審庭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曾提及投保車輛于2015年更換過車架,此事實有一審法院庭審筆錄予以佐證。某保險公司雖主張因車架號有焊接不能確認事故車輛與承保車輛是同一輛車,但未能舉證予以證明,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之主張不予采信,認定事故車輛即承保車輛。
關于車損鑒定金額是否過高的問題。車損鑒定報告是經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程序合法,結果客觀真實。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舉證予以證實,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主張車損鑒定金額過高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2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劉明軍
審判員 李 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