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何XX、劉X乙、朱XX、王XX、劉X甲、馬XX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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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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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7民終17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3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瑪依市-1301-1307號。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新疆榮遠律師事務所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XX,男,漢族,無固定職業,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130團。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新疆燎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乙,女,漢族,131團四連退休職工,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131團。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新疆燎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X,男,漢族,無固定職業,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127團。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女,漢族,無固定職業,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127團。
原審被告:馬XX,女,漢族,漢族,新疆奎屯市九公里加油站保安,住新疆奎屯市。
原審被告:劉X甲,男,漢族,無固定職業,住新疆和豐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XX、劉X乙、朱XX、王XX、原審被告馬XX、劉X甲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奎屯墾區人民法院(2019)兵0701民初2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梁XX,被上訴人何XX、劉X乙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原審被告馬XX、劉X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朱XX、王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何XX、劉X乙、朱XX、王XX承擔連帶共同保證保證人的清償責任,在馬XX、劉X甲不能向某保險公司清償的范圍內對某保險公司各承擔20%的清償責任,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何XX、劉X乙、朱XX、王XX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為追償權糾紛,不適用《個人借款/擔保合同》中關于保證期間的約定,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工商銀行郴州市蘇仙區支行與中保財險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支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中認定,保證保險雖是保險人開辦的一個險種,其實質是保險人對債權人的一種擔保行為,故某保險公司與四被上訴人同處于連帶責任保證人身份。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惫时景改潮kU公司有權依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的清償責任,四被上訴人應當在原審被告馬XX、劉X甲不能向某保險公司清償的范圍內與某保險公司分擔付款責任?;谝陨鲜聦嵟c法律規定,本案應為追償權糾紛,某保險公司向四被上訴人行使追償權,不應適用保證期間的約定,而應按追償權糾紛案件適用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某保險公司的起訴并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公正裁決。
何XX、劉X乙共同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一審法院認定何XX、劉X乙的擔保保證期間為2016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的事實正確,某保險公司起訴時間是2019年3月12日,根據《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擔保期限最長是兩年,何XX、劉X乙的擔保期限已經屆滿。2.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依據債權轉讓法律關系主張的訴訟權利,上訴理由卻變更為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問題,在法律邏輯上錯誤。3.某保險公司是依據其與馬XX、劉X甲簽訂的《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何XX、劉X乙并不是該保險合同的擔保人,保險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又以連帶保證人的身份向其他非保險合同的保證人進行追償,沒有法律依據,某保險公司的主張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規定。
朱XX、王XX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馬XX辯稱:錢是她和劉X甲承包土地用的,由于收成不好,沒有能力償還銀行貸款,但其愿意償還銀行貸款,不希望連帶其他人。
劉X甲辯稱:錢是其種地使用的,保險也是其購買的,當年種地虧了,所以沒有償還銀行貸款,某保險公司履行了保險義務,向銀行償還了貸款,應該向其追償,不應該追償別人,其愿意承擔償還某保險公司的錢。
某保險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1.判令馬XX、劉X甲支付某保險公司代為墊付的款項463,429.42元;2.何XX、劉X乙、朱XX、王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案件訴訟費由馬XX、劉X甲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4月8日,馬XX、劉X甲(甲方,借款人)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市白堿灘支行(乙方,貸款人,以下簡稱工行白堿灘支行)、何XX、劉X乙、朱XX、王XX(丙方,保證人)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450,000元,用于購農資,借款期限為一年,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憑證為準。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兩年,乙方無須征得甲方和丙方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乙方權利轉讓應當通知甲方和丙方,通知以書面通知或在公開媒體上發布公告等形式作出。工行白堿灘支行于2015年4月9日向馬XX、劉X甲發放貸款450,000元,執行年利率5.885%,該貸款轉入馬XX銀行賬戶。2015年4月8日,馬XX、劉X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2016年10月18日,由于馬XX、劉X甲逾期還款,工行白堿灘支行向某保險公司索賠,要求對馬XX、劉X甲貸款逾期的本金及利息進行理賠。2016年12月6日,某保險公司向工行白堿灘支行理賠463,429.41元。2017年12月20日,工行白堿灘支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將馬XX、劉X甲《個人借款/擔保合同》項下的某保險公司理賠的463,429.41元保險賠償金債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由其取得在賠償金范圍內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支付郵寄送達費862元。一審法院認為,馬XX、劉X甲向工行白堿灘支行貸款,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其為按期歸還貸款及利息,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理賠,并取得貸款人的權益,并多次向馬XX、劉X甲追索,符合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馬XX、劉X甲應當向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463,429.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債權轉讓后,保證人仍然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為兩年,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何XX、劉X乙、朱XX、王XX主張過權利,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四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馬XX、劉X甲應向某保險公司賠償郵寄送達費中的264.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馬XX、劉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某保險公司個人貸款保險金463,429.41元,賠償某保險公司郵寄送達費264.8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126元(減半收取),由馬XX、劉X甲負擔。
二審中,雙方未提交新的證據,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一種法定債權轉讓,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有權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有權向馬XX、劉X甲進行追償,而不應當向何XX、劉X乙、朱XX、王XX追償。依據新法優先適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币虼?某保險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主張何XX、劉X乙、朱XX、王XX承擔連帶共同保證保證人責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關于何XX、劉X乙、朱XX、王XX的擔保已超過擔保期限的認定不當,應予以糾正。但一審法院判決結果正確,應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存在瑕疵,但判決結果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61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雙全
審判員 姚春輝
審判員 張心慧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