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杜XX·努爾與莎車縣葉爾羌保安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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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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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3125民初95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莎車縣人民法院 2019-11-20
原告:阿布杜XX.努爾,男,維吾爾族,初中文化,住莎車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阿XX.蘇力坦,莎車縣公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麥麥提托XX.吾舒爾,莎車縣公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莎車縣葉爾羌保安有限責任公司,地址莎車縣。
法定代表人:岳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莎車縣葉爾羌保安有限責任公司大隊長。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莎車縣。
法定代表人:羅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阿布杜XX.努爾與被告莎車縣葉爾羌保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葉爾羌保安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阿布杜XX.努爾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阿XX.蘇力坦、麥麥提托XX.吾舒爾,被告莎車縣葉爾羌保安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某保險公司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醫療費86800元;六級傷殘賠償金119750元;誤工費18000元(180天X100元);護理費9000元(90天X100元);營養費2700元(90天X30元);安裝假肢費用及維修費55000元,合計291250元。按保險合同被告應賠付175000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11日,原告駕駛XXX號兩輪摩托車與新31W02**號拖拉機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在喀什地區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0天,產生醫療費86800元,經新疆清源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六級傷殘,誤工期180天,護理費90天,營養期90天,安裝假肢費用50000元,維修費5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辯稱,原告2016年12月之前是葉尓羌保安公司保安,給保安統一買過保險。2017年1月以后莎車縣人民政府下文件把原告劃分到阿瓦提鎮。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2017年2月11日發生交通事故屬實,2017年7月24日已在交強險內向原告賠付120000元。此次原告提出索賠雇主責任險,根據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所述,在事故發生前即2016年12月原告與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已不構成雇傭關系,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未按照保險合同及時上報變更投保人員名單,故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戶口本、2017年11月5日葉爾羌保安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原件)。證明原告是農村戶口,是葉爾羌保安公司保安,在工作中受傷。
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質證,無異議。不清楚原告什么時候開具的證明。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2017年11月5日葉爾羌保安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的內容與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的陳述不一致,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陳述沒有阿瓦提鎮分公司,是因縣政府安排原告在阿瓦提鎮當民兵。故對2017年11月5日葉爾羌保安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
2、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原告在工作期間遭遇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質證,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真實性和合法性認可,但無法證明原告是在工作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3、喀什地區第一人民醫院和莎車縣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收費單據、醫療清單、病例。證明原告遭遇交通事故后在醫院住院治療費花費86800元。
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質證,無異議。
被告保財險莎車縣支公司質證,真實性和合法性認可,但與本案無關。
4、新疆清源司法鑒定所(2017)第325號司法鑒定書(原件)。證明原告在事故中受傷,六級傷殘,誤工期18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配備假肢費50000元,假肢修理費5000元。
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質證,無異議。
被告保財險莎車縣支公司質證,真實性和合法性認可,但與本案無關。
5、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莎車支公司的投保單。證明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給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雇主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期間。
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質證,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真實性和合法性認可。
6、阿瓦提鎮保安人員2016年3月份工資發放表。證明原告是阿瓦提鎮保安分公司保安,名單上第145號是原告本人。
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質證,原告2016年12月之前在葉爾羌保安公司當保安。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只能證明原告2016年12月之前在葉爾羌保安公司,雇主責任保險變更要及時要向保險公司提供變更名單,雇主責任保險賠償限額死亡、傷殘150000元(如構成傷殘則以傷殘等級系數*賠償限額),醫療費限額25000元(醫療費、傷殘輔助器具費用,合同約定每次事故有10%的免賠)。
7、莎車縣葉尓羌保安責任公司阿瓦提鎮分公司開具的授權委托書;阿瓦提鎮人民政府2017年4月6日開具的證明。證明2017年11月6日原告與被告葉尓羌保安公司存在雇傭關系。
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質證,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阿瓦提鎮人民政府的證明不能證明原告是葉尓羌保安公司雇員。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全部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確認。
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莎車縣葉爾羌保安公司阿瓦提鎮分公司2016年12月份工資表。證明原告2016年12月之前是葉爾羌保安公司保安人員。
原告質證,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只能證明給原告發工資了,不能證明工作到什么時間。
經庭審,雙方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原告2016年12月之前在被告莎車縣葉爾羌保安公司當保安,根據莎車縣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2016年12月之后,原告被分配至莎車縣葉爾羌保安公司阿瓦提鎮分公司當保安;2016年5月11日,投保人莎車縣葉爾羌保安有限責任公司(阿瓦提鎮分公司)給包括原告在內的阿瓦提鎮分公司166名保安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2015版)”約定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每人賠償限額150000元;醫療費用每人賠償限額25000元,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為500元或10%的免賠率,兩者以高者為準。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止。2017年2月11日,原告按阿瓦提鎮鎮政府的安排,下午6點在去鎮科技學校訓練的途中,原告駕駛XXX號兩輪摩托車與新31W02**號拖拉機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左腿截肢,在喀什地區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0天,產生醫療費86800元,經新疆清源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六級傷殘,誤工期180天,護理費90天,營養期90天,安裝假肢費用50000元,維修費5000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保險合同是否構成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應否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付。
本院認為,雇主責任保險是以雇主為責任主體和投保人,將雇主對雇員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把雇主所聘用的員工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責任保險。案涉保險系用人單位為排除可能的損害賠償責任而為提供勞務者購買,目的在于分擔賠償責任。被告葉爾羌保安公司為公司的保安購買雇主責任保險,目的在于分擔賠償責任,其按照莎車縣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將原告分流至莎車縣葉爾羌保安公司阿瓦提鎮分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原告與被告莎車縣葉爾羌保安公司之間仍然存在雇傭合同關系;原告2017年2月11日發生人身損害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約定進行賠償,合同約定的“傷殘”是按傷殘等級賠付。即:醫療費22500元(免賠額25000元X10%);誤工費9000元(50元/天X180天);護理費4500元(50元/天X90天);營養費2700元(90天/天X30元);傷殘補償金90000元(150000元X60%)元,合計1287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賠付原告阿布杜XX.努爾醫療費22500元、誤工費9000元、護理費4500元、營養費2700元、傷殘補償金90000元,合計:128700元(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800元(原告已繳納),由原告自行阿布杜XX.努爾自行負擔92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87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潘 衛 東
審 判 員 汗祖熱木.托合提
人民陪審員 余 旅 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 品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