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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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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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47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法定代表人王然,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萬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葛XX。
委托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葛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濱港民初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楠,被上訴人葛XX的委托代理人胡淑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4月15日,葛XX將自有的津H×××××號思域牌轎車在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另于2014年6月9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1682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0000元,均附加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
2015年3月28日,葛XX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法院北門路口處,與白俊祥駕駛的津A×××××號豐田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隊港北大隊認定,葛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被保險車輛損失為人民幣50659元、津A×××××號車輛損失為人民幣49938元。因此次事故葛XX支出被保險車輛拖車費人民幣800元、拆解費人民幣5000元、停車費人民幣100元,津A×××××號車輛拖車費人民幣1200元、拆解費人民幣5000元、停車費人民幣100元。
葛XX原審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被保險車輛損失人民幣50659元、拆解費人民幣5000元、拖車費人民幣800元、存車費人民幣100元,津A×××××號車輛損失人民幣49938元、拆解費人民幣5000元、拖車費人民幣1200元、存車費人民幣100元,共計人民幣112797元。
原審法院認為,葛XX、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葛XX各項經濟損失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未經過年檢,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某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實該主張,事故認定書中亦未記載車輛未年檢,故對某保險公司該項抗辯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兩車損失經交警部門依據事故處理程序委托鑒定部門評估確定并作出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客觀真實,價格鑒定結論書應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車輛損失已經鑒定程序予以確定,實際維修費金額不影響對車輛損失的認定,某保險公司要求葛XX出具修車發票的抗辯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施救費是葛XX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拆解費和停車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由葛XX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據法律規定,均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以上損失共計人民幣112797元,扣除對方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人民幣100元,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葛XX保險金人民幣112697元。某保險公司賠償了全部保險金后,受損車輛的殘值應當歸某保險公司所有,葛XX當庭表示無法交付殘值,同意扣除殘值損失,原審法院認為以鑒定車損的4%扣除殘值損失為宜,為人民幣4023.88元[計算公式為:(被保險車輛損失人民幣50659元+津A×××××號車輛損失人民幣49938元)×4%=人民幣4023.88元]。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葛XX保險金人民幣108673.12元。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78元,葛XX負擔人民幣4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1231元。
原審法院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付葛XX人民幣2000元,駁回葛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葛XX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葛XX在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沒有有效年檢的行駛證,某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拒賠,即便后期補檢車輛,也無法確認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是否合格。即使能夠認定發生事故時保險車輛合格,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拆解費也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保險只負責賠償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拆解費并非事故的直接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且拆解工時費應包含在車輛損失費用內,修復時配件、工時費包含在內。另,合同約定,停車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評估的車輛修理費為人民幣50659元,超出實際損失,應為人民幣22129元。
葛XX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與認定的證據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和葛XX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保險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候沒有經過年度檢驗合格,對此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并無證據證明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因保險車輛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導致,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就保險合同中關于免責事項向葛XX進行了告知,故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拆解費、停車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葛XX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價格認證中心對于保險車輛經鑒定損失為人民幣50659元,某保險公司雖不認可,但未能提供反證予以證明。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3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梁 輝
代理審判員 王 娟
代理審判員 岳文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毛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