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哈爾濱瀾竹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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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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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民終87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
負責人:李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漢族,該公司職員,住哈爾濱市道里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黑龍江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瀾竹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金爵萬象********
法定代表人:崔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黑龍江太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與上訴人哈爾濱瀾竹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瀾竹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9)黑0184民初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武X,上訴人瀾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XX、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不承擔責任。事實和理由:1.瀾竹公司支付保費時間是2018年10月29日18時43分,非工作期間,支付賬戶非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賬戶,蔣本艷下班時間,不在單位的行為不能代替公司意見。2.保單生效時間是2018年10月30日,投保流程符合法律規定。
瀾竹公司辯稱:1.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已經對投保車輛收取保費,收取保費之前對該投保車輛進行拍照核實,核實認可后才收取保費,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已經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2.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瀾竹公司唯一的義務就是交保險費。3.蔣本艷是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員工,蔣本艷收取瀾竹公司保險費屬職務行為,是代表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收取的瀾竹公司的保費,這和什么時間收取保險費沒有任何關系。一審判決部分合理,支持了保險單的賠償金額42萬元。
瀾竹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給付瀾竹公司車輛損失保險499,366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保單核定車輛全損42萬元,瀾竹公司并不知情,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單方認定車輛全損42萬元沒有依據;經過雙方確認選定的鑒定機構鑒定損失為499,366元,報廢殘值5,035元不計入車輛損失鑒定金額,請求按照鑒定結論作為賠償標準。
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辯稱:完全不同意賠付瀾竹公司相關費用,請求駁回瀾竹公司的上訴請求。
瀾竹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賠償瀾竹公司車輛損失42萬元;第二次庭審前,瀾竹公司增加訴訟請求:判令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賠償鑒定費12,000元及增加的車輛損失79,36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29日,瀾竹公司員工管金卉在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業務員蔣本艷處為其公司所有的黑A×××**路虎越野車投保了商業險,蔣本艷告知管金卉保險費后,管金卉于當日18時43分將轉賬完畢的招商銀行電子回單發送給蔣本艷,蔣本艷表示確認。當日19時30分,駕駛員裴鵬博駕駛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2019年10月30日,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為瀾竹公司出具車輛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被保險人為瀾竹公司,保單中包含四項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42萬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0元/次。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30日12時起至2019年10月30日12時止。保單中約定損失險第一受益人為哈爾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達支行,未經其書面同意,不得變更第一受益人。后哈爾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達支行出具書面情況說明:本案事故車輛在該行無抵押,并同意解除第一受益人身份。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合同簽訂后,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哈爾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達支行作為保單的第一受益人書面放棄其權益,是其對權益的自行處分,不違反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予以確認。蔣本艷作為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的業務員,其為瀾竹汽車公司辦理投保事宜,行為結果對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發生法律效力。2018年10月29日,蔣本艷代表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接受了瀾竹公司為涉案車輛的投保,并收取了保險費,保單未出具前,涉案車輛發生事故,因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在2018年10月30日向瀾竹公司出具了保單,則涉案車輛符合投保條件,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辯稱保單尚未生效,不同意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意見,一審不予采納。車輛損失價值為499,366元,因保險單中注明機動車損失保險金的責任限額為42萬元,故瀾竹公司要求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給付機動車損失保險金42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一審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鑒定費12,000元是主張權利所必須的合理費用,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辯稱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圍,不同意賠付的意見,一審不予采納。瀾竹公司要求給付鑒定費12,0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予以支持。判決:一、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瀾竹公司車輛損失保險金42萬元;二、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瀾竹公司鑒定費12,000元;三、駁回瀾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914元,由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負擔7,780元,由瀾竹公司負擔1,134元。
本院二審期間,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舉示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工作人員與案涉車輛實際所有人石佳親屬的談話錄音(一審判決后取得)。擬證明問題:1.案涉車輛實際所有人已經發生轉移,轉移給實際的所有人應是石佳,而非瀾竹公司。2.錄音中可以明確案涉車輛的價值應當是20萬元左右。
瀾竹公司質證意見:1.不屬于新證據。2.在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偷錄的情況下,該證據來源不合法。3.錄音內容未體現案涉車輛,未說明車牌號、事發日期、車的大架子號、事故發生地點、當時處理到底是哪個交警部門及處理人員。錄音沒有表明身份,錄音當中沒有體現石佳。該證據不應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采納。
本院認證:該錄音中未明確談話雙方身份,談話內容亦未涉及案涉車輛,故本院對該證據擬證明問題不予采納。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與瀾竹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上訴主張瀾竹公司支付保費非工作時間,接收保費的蔣本艷在下班、不在單位的行為不能代替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意見。本院認為,《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對蔣本艷系其職工及蔣本艷收取了瀾竹公司保費的事實不持異議,且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次日即為瀾竹公司出具保單,說明案涉車輛符合承保條件,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同意為瀾竹公司案涉車輛承保。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蔣本艷向瀾竹公司收取保費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應由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承擔責任。
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上訴主張事故發生在保單生效時間之前,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本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瀾竹公司繳納保費,履行了合同義務,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接受保費,保險合同成立。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收取瀾竹公司保費后次日,即出具《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亦未舉證證明瀾竹公司投保不符合承保條件。案涉車輛在瀾竹公司繳納保費后,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出具保險單前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應予以理賠。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關于其不承擔責任的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瀾竹公司上訴主張應按照鑒定結論確定的數額賠償損失的問題。因案涉保險單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的責任限額為42萬元,一審據此判令平安財險黑龍江分公司給付車輛損失保險金42萬元正確。瀾竹公司關于應按鑒定結論確定的499,366元予以賠償的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14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預交7,780元,哈爾濱瀾竹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預交1,134元),均由各自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泉
審判員 楊凱聲
審判員 于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那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