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太和縣恒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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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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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民終4588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太和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22557807XXXX。
負責人:蔣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太和縣恒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縣(太和殿酒業對面),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22560690XXXX。
法定代表人:蘇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安徽惠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和縣恒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通汽車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9)皖1222民初61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認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發回重審,并由恒通汽車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涉案車上人員責任險系責任保險,經交警部門認定,甲保險公司所承保的車輛無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人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限于保險標的損失即財產損失,本案系人身損失,不適用代位追償。3.恒通汽車公司所提供的證據均為復印件,無法證明恒通汽車公司為適格訴訟主體。4.恒通汽車公司沒有提供張啟國的駕駛證等證件,不能證明張啟國系合法駕駛,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甲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恒通汽車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恒通汽車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甲保險公司支付恒通汽車公司保險金100000元,并由甲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2月1日23時許,何濤醉酒后駕駛浙BXXXXX號牌小型轎車在寧波市海曙區甬臨線上由北向南行駛至該路魚山頭村附近路段時,車輛車頭與該處道路中心隔離欄桿發生碰撞后又與相對方向行駛至該處的恒通汽車公司駕駛員張啟國駕駛的皖KXXXXX號輕型倉柵式貨車車頭發生碰撞,造成何濤和張啟國受傷、車輛及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張啟國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恒通汽車公司已向駕駛員張啟國親屬理賠10萬元。該起事故經寧波市公安局警察局海曙大隊處理后作出甬(公)交【海曙】認字【2018】第3302032018A0007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濤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啟國無責任。恒通汽車公司為其所有的皖KXXXXX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保險金額為10萬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8日0時起至2019年6月7日24時止。該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涉案恒通汽車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其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涉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駕駛員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所造成的損失10萬元,屬于涉案保險合同的承包范圍。雖本次事故中恒通公司的駕駛員張啟國無責任,但涉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恒通汽車公司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恒通汽車公司賠付后,有權要求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故恒通汽車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理賠太和縣恒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10萬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訴訟費115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一審判決甲保險公司支付恒通汽車公司保險金100000元是否錯誤。
本院認為,恒通汽車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明確載明,恒通汽車公司為涉案車輛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員),保險金額100000元。涉案車輛發生事故造成車輛駕駛員張啟國死亡,恒通汽車公司已向張啟國親屬賠償付100000元,恒通汽車公司有權要求投保的甲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并無錯誤。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龍漢
審判員 邵靜怡
審判員 崔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關嵐
書記員李秋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