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原石騎馬俱樂部有限公司訴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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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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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35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7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原石騎馬俱樂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前軍,上海鼎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原石騎馬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石俱樂部)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原石俱樂部的委托代理人李前軍,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明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2年1月,案外人徐**為其自有的牌號為滬CXXX03的小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三者險、車損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88,600元,以下幣種同)并附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2年1月16日至2013年1月15日。
2012年5月12日16時許,徐**駕駛上述投保車輛沿本市松江區辰塔路東側中間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在通過辰花路路口時,適逢原石俱樂部的一匹無人牽帶的馬在路口北側人行橫道線由西向東奔跑至此,徐**剎車不及與馬相撞,導致車輛損壞,馬不治死亡。2012年5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無證據證明徐**在此起事故中有過錯行為。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徐**車輛修理費7,300元,施救費250元。2014年12月17日,徐**出具《權益轉讓書》,確認收到上述賠款,同意將索賠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
某保險公司據此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原石俱樂部支付車輛修理費、施救費損失計7,550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2013年7月3日,原石俱樂部在原審法院另案起訴徐**及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馬匹損失、營業損失等。原審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403號民事判決,認定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徐**在本起事故中存在違法和過錯,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無責任財產損失限額內支付100元,并駁回原石俱樂部的其余訴訟請求。原石俱樂部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判決已經生效。
原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相關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無證據證明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違法和過錯,故某保險公司對徐**作出理賠后,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向原石俱樂部行使代位求償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向徐**賠付修理費7,300元、施救費250元的事實。故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原石俱樂部辯稱修理費用不合理,但未提供證據佐證,原審法院對此未予采信。原石俱樂部辯稱生效判決對過錯責任認定不公正,因該事項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故原審法院亦未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原石俱樂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7,550元。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石俱樂部負擔。
判決后,上訴人原石俱樂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對于事故車輛損壞損失的真實性及修理內容的客觀性,未予查清;涉案被保險人徐**在系爭事故中亦存在過錯,上訴人不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403號民事判決針對機動車于系爭事故的過錯認定,與上訴人于系爭事故之過錯認定,適用了兩個標準,顯屬不當。故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上訴人原石俱樂部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本案屬于飼養動物所造成的特殊侵權案件,由于動物造成被侵權人受到損害,只有侵權人舉證是被侵權人具有過錯,其才能免責;至于賠償金問題,鑒于被上訴人已于原審中提供了涉案車輛的定損單、維修清單及發票,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上訴人原石俱樂部向本院提交了來自交警部門的事故現場圖及快遞單據各一份,分別證明被保險人在駕車經過人行橫道時并未減速,交警部門當時的事故認定有誤;上訴人已就(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403號案件提出申訴。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上訴人原石俱樂部所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中,對于快遞單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于來自交警部門的事故現場圖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無法證明被保險人一方有責任。上述證據材料均不屬于二審中的新的證據。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鑒于上訴人原石俱樂部所提交的事故現場圖,是其于原審時可以提交而未能提交的證據材料,不屬于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中的新的證據材料,本院對此不予采信。而快遞單據,雖然發生于原審判決之后,但由于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未予認可,上訴人亦未能提交相關申訴材料及法院受理文書等相印證,本院難以確認相關事實,故對此份單據亦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案外人徐**為其所有的牌號為滬CXXX03的車輛向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包含機動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車損險等險種,雙方所訂立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合法有效。本案中,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了與上訴人原石俱樂部所飼養的馬匹發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保險車輛受損及馬匹死亡等損害。現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就投保車輛的車損進行了理賠,并未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被上訴人據此依法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的權利,同樣符合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已生效的(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403號民事判決關于駕駛員即事故車輛的車主徐**在系爭事故中不存在過錯的相關認定,與現有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內的證據未產生矛盾之處,原審法院據此所作的處理,并無不當。上訴人原石俱樂部認為徐**在系爭事故中亦存在過錯,當提交相應的證據加以佐證,上訴人未能提交相關證據,故其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意見,不能成立。鑒于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于原審審理中提交了涉案事故受損車輛的定損單、維修清單及相關發票,完成了基本的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據此予以理賠,并未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上訴人原石俱樂部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難以采信。對其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上海原石騎馬俱樂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聰
審 判 員 賈沁鷗
代理審判員 范德鴻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