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周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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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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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32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倪軼敏,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倪軼敏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周XX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2年12月,周XX就其浙BXXX77小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幣種同),商業車損險的保險限額是48,800元,保險期限自2012年12月3日起一年。2013年8月14日,在浦東新區南六公路會龍路北約600米處,周XX駕駛上述車輛與行人符**發生碰撞,致符受傷、周車受損。公安機關認定周XX負主要責任。事故雙方因賠償發生訴訟,后經原審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即周XX賠償符**155,608元。周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遂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156,336元(上述調解金額+周XX車損金額910元的80%)。一審中,雙方對除二次治療外的其他賠償項目和金額意見一致。
一審認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依約理賠。因二次治療的費用和相關“三期”費用尚未發生,周XX可在與傷者符**發生這些費用后,再依法主張權利。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周XX保險金135,864.5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稱:理賠項目和金額應以保險公司審核意見為準(具體見下文“本院另查明”部分)。事故雙方責任有主次之分,法院判決時應當考慮這項因素。請求:變更理賠金額為125,178.64元。
被上訴人未提出答辯意見。
雙方在二審中均未有新的舉證。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文書“經審理查明”部分末尾一句(雙方對二次治療外的其他賠償項目和金額意見一致)表述不妥?!岸沃委煛闭Z意不明,或許是指尚未發生的傷者符**臉部疤痕整形手術的費用,但一審中雙方對此費用以外的項目和金額并未完全達成一致。原審文書“經審理查明”部分表述的其余內容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實:
1、事故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原審法院據此制作了調解書。調解協議內容如下:一、確認符**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的損失為醫療費55,604元、營養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0元,合計58,974元;此款由周XX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超出部分由周XX承擔80%計39,179元;二、周XX賠償符**殘疾賠償金84,515元、護理費5,250元、交通費796元、殘疾器具費3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4,000元,合計106,429元;三、依據上述一、二項,周XX共計應賠償符**155,608元;四、符**臉部疤痕整形手術的費用,待實際產生后另行處理。上述調解協議已履行完畢。
2、周XX訴請金額是156,336元,其在一審庭審中明確如下具體項目及金額:醫療費55,604元,確認自費金額25,344.7元,要求自費部分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0元;殘疾賠償金84,515.20元;護理費2,400元;交通費3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1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衣物損失200元;鑒定費4,000元;車輛修理費910元。上述各項金額與調解書不完全一致,各項之和也不是訴請金額;其中非自費醫療費和其余各項費用合計135,864.50元,一審判決即是此金額,即一審對醫療費支持了非自費部分,對訴請的其余項目和金額均予支持。
3、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金額的計算由來如下:非自費醫療費30,259.30元、營養費1,800元和住院伙食補助費370元,三項合計后在交強險中支付1萬元,超過部分承擔80%;精神撫慰金打8折;鑒定費不賠;其余項目和金額,同意一審判決。
4、一審庭審中,雙方一致確認醫療費中的自費金額是25,344.70元。
本院認為:二審中雙方對以下賠償項目的金額有爭議:(1)醫療費、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2)精神撫慰金;(3)鑒定費。
關于醫療費、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一審判決的金額是非自費醫療費用30,259.30元、營養費1,800元和住院伙食補助費370元,某保險公司對金額沒有異議,但提出計算方式不對,不是三項簡單相加,而是三項相加后在交強險中賠償1萬元,超出部分打8折,共計賠償27,943.44元。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的計算方式缺乏依據,不予采信。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和鑒定費:一審全額支持了周XX的訴請,某保險公司提出應打8折。本院認為,調解書確定周XX承擔的金額是11,000元,并未確定周XX承擔80%,而且某保險公司也未清楚明白地告知法庭其主張所依據的法律條文或合同條款(一審卷宗中只有周XX提交的保單復印件,并無相應條款,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也未提交條款),故對某保險公司的意見不予采信。同理,某保險公司提出不予賠償鑒定費,亦不予采信。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聰
審 判 員 賈沁鷗
代理審判員 范德鴻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