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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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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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27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人驊,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勐,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段XX。
委托代理人肖云崇,上海市東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人驊及被上訴人段XX的委托代理人肖云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2年4月5日,案外人于**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單,被保險人為于**;保險車輛為皖AXXX90長安客車;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人民幣48,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人民幣50,000元)、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保險期間自2012年4月6日零時起至2013年4月5日二十四時止。同時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同商業險的保險期間。2012年8月17日20時55分,段XX駕駛投保車輛沿上海市浦東新區華夏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蓮溪路東約100米處,撞擊同方向車道由案外人韓**駕駛的自行車,造成韓**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段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韓**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韓**入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第九人民醫院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人民幣40,807元。2013年6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委托上海浦南法醫學研究所司法鑒定所對韓**的傷殘等級及“三期”進行鑒定。2013年6月27日,上海浦南法醫學研究所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被鑒定人韓**因交通事故致頭皮裂傷,左側下頜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所受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傷后休息期四個月、營養期二個月、護理期一個月,擇期行二次手術,則后期治療的休息期一個月、營養期半個月、護理期半個月。發生鑒定費人民幣2,300元。上海市浦東新區**鎮第一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內容為“茲證明韓**自2010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26日一直居住于上海市浦東新區***路***弄***號1003室。”A公司出具誤工及收入證明,證明韓**月收入為人民幣3,500元,因交通事故受傷,于2012年8月18日至2013年1月17日未上班,扣發工資人民幣17,500元。就賠償事宜,原審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以(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332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段XX賠償韓**醫療費人民幣40,807元、營養費人民幣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60元、殘疾賠償金人民幣87,702元、誤工費人民幣17,500元、護理費人民幣2,250元、交通費人民幣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衣物損失費人民幣500元、鑒定費人民幣2,300元,合計人民幣159,819元。段XX向韓**支付了上述賠償款,韓**向段XX出具了收條,原審法院惠南人民法庭在該收條上蓋章確認。段XX車損經某保險公司定損為人民幣680元,車輛并經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博淵汽車維修部修復。段XX遂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人民幣160,499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韓**,***日生,戶籍地**?。h****村韓莊**號。經原審法院審核韓**的醫療費發票及住院清單,總金額為人民幣40,807元,其中自費金額為人民幣1,875.26元。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及汽車損失保險條款關于保險責任均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原審庭審中,段XX表示,醫療費人民幣40,807元,同意扣除自費部分用藥金額,具體由法院依法審核;同意某保險公司賠付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20元、交通費人民幣200元、衣物損失費人民幣100元。對其余項目予以堅持。
原審法院認為,關于訴訟主體爭議,因段XX系涉案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于**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相應的賠償責任亦由段XX依法承擔,根據保險條款關于保險責任的約定,段XX亦為涉案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之一,故認定段XX就本次事故具有保險金的請求權。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段XX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就爭議的項目及金額:(一)關于醫療費,經審核韓**的醫療費發票及住院清單,其中自費金額為人民幣1,875.26元,此款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可以免賠。故某保險公司應賠付該項目金額人民幣38,931.74元。(二)關于營養費,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標準30元每天符合規定,某保險公司應賠付該項目金額人民幣2,250元。(三)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雙方一致認可為人民幣220元。(四)關于殘疾賠償金,因段XX已提供證據證明傷者居住、收入來源于本市城鎮地區,而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段XX提交的證據不真實,故段XX主張的金額符合規定,某保險公司應賠付該項目金額人民幣87,702元。(五)關于誤工費,因段XX已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在A公司工作,收入為人民幣3,500元,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段XX提交的證據不真實,故某保險公司應賠付該項目金額人民幣17,500元。(六)關于護理費,某保險公司應賠付該項目金額人民幣1,800元。(七)關于交通費,雙方一致認可為人民幣200元。(八)精神損害撫慰金雙方一致認可為人民幣5,000元。(九)關于衣物損失費,雙方一致認可為人民幣100元。(十)關于鑒定費,因該項目系為查明確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及“三期”而發生,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且保險合同并未約定被告可以免賠,故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十一)關于本車車損,雙方一致認可為人民幣680元。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段XX保險金人民幣156,683.74元;駁回段XX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754.50元,由段XX負擔人民幣42.5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1,712元。
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原審提供的誤工證明及居住證明形式上不符合要求,故對于原審判決的誤工費及傷殘賠償金不認可,且被上訴人向傷者賠付的上述費用未經上訴人書面同意,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仲裁和其他訴訟費用不屬于三者險賠償范圍。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誤工費人民幣17,500元、鑒定費人民幣2,300元及訴訟費,殘疾賠償金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被上訴人段XX辯稱:關于誤工費及殘疾賠償金,被上訴人已經提供相關證據,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的證據是偽造的。保險條款沒有約定鑒定費不予理賠。訴訟費是由法院判決的。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于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誤工證明及收入情況證明》及居住證明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異議成立,故上訴人的相關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并據此主張鑒定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則認為,保險條款未明確約定鑒定費免賠,上訴人應當賠付鑒定費。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保險條款系上訴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格式條款產生不同解釋的情況下,本院依法采納不利于上訴人的解釋,故上訴人應當賠付鑒定費。案件受理費系由法院依法判決,原審法院依據判決結果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按比例分擔案件受理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8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聰
審 判 員 張冬梅
代理審判員 范德鴻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 記 員 黃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