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與徐XX、某保險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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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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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24民初592號 修理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若羌縣人民法院 2019-11-20
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經營場所新疆巴州若羌縣城西新區昆侖路**。
經營者:陳成藝,男,漢族,該修理廠負責人,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新疆阿爾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XX,男,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169號。
負責人:程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男,漢族,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理賠員,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div> 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與被告徐XX、某保險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徐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修車費6578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被告徐XX的車輛XXX號車在2019年8月4日行車時在315國道離若羌縣160公里處因壓在路上別車滑落的物件下公路,造成車輛損壞,該車在我處用去修理費60230元,施救費1600元,其余費用3950元,共計65780元,第一被告認為車輛在第二被告處參加了保險,不予支付上述費用。特向你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修車費等6578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徐XX辯稱,我認為我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的有保險,沒有超出保額,并且找的有鑒定機構來評估維修配件費,包括修理費60230元,施救費1600元,其余費用3950元,共計65780元,所以我認為由保險公司支付,我的陳述完畢。
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沒有接到訴狀之前,我公司也沒有接到對方要進行評估報告的通知,我們對鑒定評估報告書不認可,因為價格過高,我公司經過詢價,庫爾勒萬寶行4S店的詢價為77087.05元,原廠配件其他渠道詢價價格為37100元,我公司認為單方委托的價格過高,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施救費我方承認1600元,3950元的鑒定費我公司不認可,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有異議,要求法院重新鑒定,同時被告徐XX汽車的排氣管尾端、左前葉子板沒有更換,這也是我公司不理賠的原因。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4日,李素芬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XXX號車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275762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車損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2019年8月1日,該車保險的被保險人由李素芬變更為本案被告徐XX,保險車輛號牌由XXX號變更為XXX。2019年8月4日,被告徐XX駕駛XXX號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將該事故車輛托運至若羌縣進行維修,產生施救費為16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徐XX委托巴州睿晟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價格評估,2019年9月6日巴州睿晟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巴睿晟價評字(2019)第048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XXX車輛損失的市場價格為60230元,鑒定費用為3950元。
以上事由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對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提交的號碼為16494301的發票一張,證實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為維修、施救被告徐XX的車輛費用為61830元,被告徐XX認可,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真實性認可,對證實的問題不認可,因該張發票維修費用未超出車輛損失的評估結論,故本院予以確認;
2.對被告徐XX出示的巴睿晟價評字(2019)第048號價格評估報告書、原告出示的號碼為15426154的發票一張、收據一張,證實經鑒定XXX號車因2019年8月4日事故車輛損失為60230元,鑒定費為2450元,現場費為1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價格評估報告書價格損失清單中沒有配件標碼,價格過高不予認可,因評估機構具有相應資質,故本院對價格評估報告書及鑒定費發票予以確認,對1500元收據因無發票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確認;
3.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出現車輛信息表一張、被告徐XX提交的電子批單二張,證實李素芬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275762元保額的機動車損失險及車損險不計免賠等保險,2019年8月1日,被保險人變更為被告徐XX,被保險車輛號牌由XXX號變更為XXX。
本院認為,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為被告徐XX修理XXX車輛,雙方之間形成的是修理合同關系,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本案中,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已為被告徐XX提供了修車服務,被告徐XX理應向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支付修理費。對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請求判令要求被告徐XX支付修車費60230元、施救費16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基于修理合同關系為被告徐XX提供修車服務,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61830元修理費應由被告徐XX承擔,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鑒定費用3950元的訴訟請求,因被告徐XX當庭認可鑒定費用為3950元且該費用均由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墊付,該3950元鑒定費用應由被告徐XX承擔,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65780元的訴訟請求,因本案案由為修理合同糾紛,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系與被告徐XX之間形成的修理合同關系,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無關,故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徐XX提出其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有保險,應由某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用的辯解意見,因本案案由為修理合同糾紛,被告徐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的是保險合同關系,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故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徐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羌縣福達汽車修理廠支付修車費60230元、施救費1600元、鑒定費用3950元,以上合計65780元;
二、駁回原告若羌縣福達汽車修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2.25元,由被告徐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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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