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定遠縣天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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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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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民終304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遠縣。
負責人:柳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安徽亭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安徽亭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定遠縣天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遠縣。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安徽瑞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定遠縣天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信汽運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5民初50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1、涉案車輛駕駛員陳長學駕駛營運車輛無從業資格證,符合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的范圍。2、涉案事故陳長學負同等責任,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中僅需承擔維修金額的50%,即38508元×50%=19254元,而一審判決了2萬元。
天信汽運公司答辯稱:1、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處僅有印章,并無簽訂日期,也無涉案車輛信息,且投保單內容是格式條款,內容繁多,且保單上的保險條款與投保單分離,故投保人在投保欄處簽章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已對投保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2、關于賠償款數額由人民法院核實后依法改判。
天信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天信汽運公司墊付的浙G×××××小型轎車修理費20361元,后變更為2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8年12月10日,天信汽運公司為其所有的皖M×××××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為陶開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100萬)、機動車損失險等并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止。2019年2月27日13時25分,天信汽運公司駕駛員陳長學駕駛的皖M×××××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案外人王飛所駕駛的浙G×××××小型轎車在101省道53KM+900M處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受損,浙G×××××小型轎車乘車人員王子豪等人受傷。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天信汽運公司駕駛員陳長學負事故同等責任,王飛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浙G×××××小型轎車經滁州市鉑潤灃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用去維修費38000余元。2019年5月3日,皖M×××××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陶開慶支付浙G×××××小型轎車車主王飛維修費20000元,王飛出具了收條。
一審法院認為,天信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并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天信汽運公司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王飛損失2萬元,其作為被保險人有權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主張權利,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在承保險種和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故天信汽運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2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天信汽運公司駕駛員駕駛營運車輛無從業資格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其公司不予賠償。但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一張投保人聲明,僅蓋有天信汽運公司的一枚公章,日期處是空白,未填寫,也沒有投保車輛的相關信息及投保的險種,且天信汽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有多輛車投保,不能確認是對本案車輛的投保人聲明,不能認定某保險公司已就該免責條款向天信汽運公司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在本案中不產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的該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定遠縣天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200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309元,減半收取154.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二審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涉案車輛駕駛員陳長學事發時持有A2駕駛證。涉案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王飛所駕駛的浙G×××××小型轎車與陳長學駕駛的皖M×××××重型半掛牽引車與發生碰撞所致。根據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王飛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借道通行的車輛,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優先通行。借道前,須停車或者減速觀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時應當迅速通行,不得滯留。陳長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笫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浙G×××××小型轎車的維修費為38508元。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1、涉案車損某保險公司是否應予賠償。2、如賠償,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一)關于涉案車損某保險公司是否應予賠償問題。
涉案事故系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涉案車輛損失,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涉案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二)項規定,駕駛人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而本案駕駛員陳長學事發時持有A2駕駛證,具有駕駛資格,雖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但涉案事故與駕駛員陳長學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交通運輸部門關于要求營運貨車駕駛員具備運輸從業資格證是一項行政管理措施,違反該項措施會導致相應的行政法律后果。但某保險公司并沒有證據證明駕駛員陳長學沒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就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并與損害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駕駛員陳長學是否具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能成為某保險公司免除其承擔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故對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問題。
涉案事故中,駕駛員陳長學僅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而事故發生后,案涉浙G×××××小型轎車經維修,維修費為38508元。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理賠金額應為:19254元(38508元×50%)。一審判決2萬元不當,二審予以糾正,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對一審判決超出理賠金額19254元的部分,二審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2019)皖1125民初5092號民事判決,即“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定遠縣天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20000元。”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被上訴人定遠縣天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19254元。”。
二、駁回被上訴人定遠縣天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09元,減半收取154.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141元,被上訴人定遠縣天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3.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281元,被上訴人定遠縣天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達
審判員 葛敬榮
審判員 田 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朱婧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