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宋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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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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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民終10054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負責人:金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黑龍江德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XX,男,漢族,農(nóng)民,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XX,呼蘭區(qū)司法局長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宋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呼蘭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111民初9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上訴人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曲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對宋XX傷殘賠償金的賠付,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3日、2017年4月20日宋XX分兩次在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投保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法醫(yī)對宋XX傷情進行評定,認為構成九級傷殘,并依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進行賠償。宋XX起訴至呼蘭區(qū)人民法院并進行了司法鑒定,哈爾濱工業(yè)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委托后,錯誤將傷情評定為七級傷殘,請求二審依法對宋XX傷殘等級重新進行司法鑒定。
宋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宋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賠償宋XX各項費用345,800元;2.訴訟費由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3日,雙方簽訂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合同約定:按照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意外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12萬元,按照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2009)版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每人金額24,000元,每次事故門、急診限額5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給付比例為80%,按照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條款(2009版),意外住院津貼每人保險金額18,000元,每日津貼給付標準100元,每次最高給付津貼日數(shù)180,總給付日數(shù)180日。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保險費120元,交費方式一次交清。2017年4月19日,雙方又簽訂《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合同約定:按照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意外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12萬元,按照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2009)版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每人金額16,000元,每次事故門、急診限額5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給付比例為80%,按照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條款(2009版),意外住院津貼每人保險金額14,400元,每日津貼給付標準80元,每次免賠日數(shù)3天,每次最高給付津貼日數(shù)90,總給付日數(shù)180日。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保險費200元,交費方式一次交清。兩份合同特別約定適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職業(yè)分類表》中1-5類職業(yè)人群,其中保險金額為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乘以出險時職業(yè)類別對應的保險金額系數(shù)(對應的保險金額系數(shù)一類、二類職業(yè)系數(shù)為1)。如被保險人出險時為6類或以上職業(yè)類別的,則不再本保單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2017年6月16日宋XX因‘左手機器絞傷’中環(huán)示小指離斷入住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yī)院治療,出院時間為2017年7月24日,住院38天,診斷為左手損傷示中環(huán)小指離斷,支付醫(yī)療費29463.10元。2018年11月2日,經(jīng)哈爾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被鑒定人宋XX傷殘六級。后經(jīng)宋XX申請本院對左手損傷進行傷殘鑒定,我院委托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處以公開搖號的方式選定哈爾濱工業(yè)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宋XX左手示、中、環(huán)、小指完全缺失,評定為柒級傷殘。現(xiàn)宋XX要求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宋XX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345,800元。經(jīng)查明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現(xiàn)已賠付宋XX14,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宋XX與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簽訂的《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理賠責任。兩份合同均特別約定保單適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職業(yè)分類表》中1-5類職業(yè)人群,保險金額為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乘以出險時職業(yè)類別對應的保險金額系數(shù)(對應的保險金額系數(shù)一類、二類職業(yè)系數(shù)為1),如被保險人出險時為6類或以上職業(yè)類別的,則不再本保單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為雙方合同約定內(nèi)容,應按此約定理賠。按照《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職業(yè)分類表》原告發(fā)生事故時為哈爾濱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勤雜工,系4類職業(yè),系數(shù)為0.5。宋XX在仲裁時稱2017年3月15日被哈爾濱通達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聘請為該公司員工,距事故發(fā)生時不滿一年,且康金街道新農(nóng)村村民委員會出具宋XX為本村村民,沒有其他經(jīng)濟來源,其殘疾賠償金應以黑龍江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付收入標準計算。2017年3月3日,雙方簽訂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理賠金額應為:傷殘賠償金給付13,804.00×20年×40%=110,432.00元,醫(yī)療費29,463.10元×80%-100=23,470.48元,意外住院補貼38天×100=3800元。計137,702.48元。2017年4月19日,雙方簽訂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理賠金額應為:傷殘賠償金給付13,804.00×20年×40%=110,432.00元,醫(yī)療費16,000元-100=15,900.00元,意外住院補貼35天(38天-免賠3天)×80元=2800元。計129,132.00元。兩次保單共計266,834.48元×系數(shù)0.5,兩次保單理賠金額為133,417.24元,宋XX參加社會醫(yī)療保險按2017年4月19日雙方簽訂中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免賠100元,最終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應賠償宋XX133,317.24元,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現(xiàn)已賠付宋XX14,800.00元應予以扣除。故宋XX的訴訟請求部分支持。判決如下:一、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賠償宋XX118,517.24元;二、駁回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宋XX與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應履行相應的保險理賠責任。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上訴主張一審中的司法鑒定結論錯誤并申請重新鑒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一審司法鑒定存在以下情形: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經(jīng)過質(zhì)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故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對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人保公司郊縣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書杰
審判員 賈 楠
審判員 王琦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