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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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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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02民初353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 2019-09-10
原告:車XX,女,漢族,無職業,現住綏化市北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黑龍江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綏化市北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1200702883XXXX。
負責人:張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黑龍江繼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車XX訴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車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在團體駕乘人員意外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16日01時50分,劉寶財駕駛黑D×××××/黑D×××××重型半掛牽引車,沿京哈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京哈線××處,因疲勞駕駛,駛入逆向車道,與郭會剛駕駛的冀D×××××/冀D×××××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相撞,相撞后,黑D×××××/黑D×××××重型半掛牽引車又與于海洋駕駛的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相撞,相撞后黑D×××××/黑D×××××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起火,造成于海洋、于某當場死亡;于文生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寶財承擔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郭會剛承擔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于海洋承擔此起事故入的次要責任;于文生、于某無責任”。原告車XX與于文生(已故)系夫妻關系,雙方生育一子即于某(已故),因肇事車輛黑M×××××/黑M×××××在被告處投保團體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團體駕乘人員意外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車X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答辯意見如下:一、黑M×××××/黑M×××××在其公司投保團體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其中意外傷害身故10萬元/人,總保額30萬;意外醫療費用每人1萬,總額3萬,每次事故免賠100元,給付比例80%);第二、被告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事故責任認定的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本次事故發生在保期內;第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答辯人將此禁止性規定作為責任免除情形,故依據《交通出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第2.3(14)及8.7(3)條的約定:“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行為,屬于保險人的責任免除范圍。因本案中駕駛員于海洋系實習證期間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保險人對原告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8年6月16日01時50分,劉寶財駕駛黑D×××××/黑D×××××重型半掛牽引車,沿京哈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京哈線××處,因疲勞駕駛,駛入逆向車道,與郭會剛駕駛的冀D×××××/冀D×××××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相撞,相撞后,黑D×××××/黑D×××××重型半掛牽引車又與于海洋駕駛的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相撞,相撞后黑D×××××/黑D×××××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起火,造成于海洋、于某當場死亡;于文生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凌海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寶財承擔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郭會剛承擔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于海洋承擔此起事故入的次要責任;于文生、于某無責任”。另,原告車XX與于文生(已故)系夫妻關系,于1995年5月8日生育次子于某(已故,未婚)。肇事車輛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團體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保障內容為:“駕駛或乘坐營運貨車意外傷害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100000元,總保險金額300000元;意外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10000元,總保險金額300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給付比例80%”。現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受害人于某系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乘車人,故原告作為受害人于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另查明,2018年12月6日,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遼0781刑初18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已確定受害人于某損失為733172元(包括喪葬費31272.50元、死亡賠償金699860元、交通1000元、誤工費1039.50元)。審理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及認定無異議,但其認為因本次事故中駕駛員系A2證實習期間駕駛車輛,不屬于保險責任,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卷證實:1、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8)遼0781刑初18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及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7刑終1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實此次事故經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及遼寧省錦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確定原告系受害人于某母親,及于某的損失數額,同時確定劉寶才駕駛車輛按照60%比例、郭慧剛駕駛車輛按照20%比例、于海洋駕駛本案標的車輛按照20%比例承擔責任;2、交通事故認定書、于某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證實此次事故致于某死亡,原告系于某母親及原告與受害人于某居住在綏化市;3、團體駕乘人員意外險保險單一份,證實于文生在被告公司投保團體駕乘人員意外險限額10萬元,本次發生交通事故時,于某系車上乘客;4、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的交通出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及團體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單抄件,證實投保人在其公司投保時,被告已明確約定在實習期駕駛牽引掛車屬于免賠事項。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車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受害人于某乘坐的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團體駕乘人員意外險保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該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現本案標的車輛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致乘車人于某當場死亡,并經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述事實及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被告應按合同約定賠償受害人于某的合理損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本案被告辯稱因駕駛員系A2證實習期,屬于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原告認為被告就保險合同的免責事宜未盡到告知義務,亦未向投保人送達交通出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條款不能作為被告主張免責事宜的依據;由于被告公司提供的保險單抄件中雖注有“特別約定”,但“特別約定”的事項中并未提及任何免責條款,另被告公司雖提供交通出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A款),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其己向投保人就免賠條款盡到提示或明確說明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綜上,被告雖辯稱實習期間不屬于保險責任,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對免責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故免責條款內容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效力,被告主張因駕駛員系實習期間而責任免除的抗辯理由亦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求的損失,有其提供的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8)遼0781刑初18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7刑終1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及原告與受害人親屬關系證明等證據予以佐證,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其損失10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不承擔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本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團體駕乘人員意外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XX損失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項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執行上款時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曉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呂喜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