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自查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2〕53號|2002-05-14發布|2002-05-14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2〕53號
一、本次自查的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債權債務以及權利義務的事項。
(一)保險公司的關聯方包括以下企業和個人:
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保險公司或受保險公司控制的企業,以及與保險公司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一個或多個企業,如保險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兄弟公司。
2.保險公司的股東和合資方。
3.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人員。
4.受高級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人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二)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包括以下行為:
1.與關聯方的保險、再保險。
2.與關聯方的資產管理、擔保、委托和代理業務。
3.與關聯方的商品購銷,如辦公用房、其他大額或大宗商品購銷等。
4.與關聯方的債權債務轉移。
5.與關聯方發生的資金轉移。
6.其他任何與關聯方發生的會影響保險公司當前和以后權益的交易或合同,包括辦公用房租賃、費用分攤等。
二、自查重點為保險公司與其關聯方的關聯交易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是否嚴重損害保險公司權益,是否按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備案。自查期限為2001年會計年度,必要時可以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三、各中資股份制保險公司總公司應按本通知要求開展本級自查,并通知各分支機構按當地保監辦的要求開展自查。
四、各中資股份制保險公司總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在自查工作結束后應如實填寫有關關聯交易自查表(附表一、附表二),認真完成自查報告。在填寫保險公司關聯方統計表時,應如實將已發生或正在發生關聯交易的有關關聯方情況填報。董事長、總經理均應提交個人聲明,聲明已如實按本次檢查范圍及要求報告關聯交易。自查報告中應說明關聯交易發生的形式、原因、金額、執行情況、存在問題或風險等。
五、自查工作應于5月底前完成。各中資股份制保險公司總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應于6月初將自查表和自查報告報送保監會,并同時抄送當地保監辦。
六、上述各保險公司對此次關聯交易自查、檢查工作要高度重視,認真詳細填報自查表內各欄目和撰寫自查報告,并按要求簽字、蓋章。如我會檢查中發現自查中有漏報、錯報、瞞報、將視情況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
附表:一、×××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自查表(一)
二、2001年×××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自查表(二)
附表一:
×××保險公司關聯方自查統計表(一)
填報單位(章):
填報日期:
關聯方名稱
注冊地址
主營業務
與本公司
持股比例
經濟性質
法定代表人
關系或類型
和總經理
董事長:總經理:
復核:制表:
附表二:2001年×××保險公司與關聯方關聯交易自查表(二)
填報單位(章):填報日期:
關聯方關聯交
余額
當年批準人協議發生是否批準其他需
名稱易屬性(萬元)發生額或合或起批準或報要說明
(萬元)保險公司關聯方同號止日期或報備備文號的事項
董事長:
總經理:復核:
制表:
注:1.關聯交易余額和當年發生額保留兩位小數點。
2.關聯交易屬性按股份制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自查實施方案中對關聯交易的定義逐筆填列。
3.“協議或合同”一欄若無協議或合同,可填寫公司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摘要。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一欄填寫如擔保對象或反擔保、資產管理的實質內容及資金、某一項目或實體等、資金開戶、交易情況等。